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丁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为此公司要求我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我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行业。
我签了字,离开公司后也履行着这个协议,单位也每月支付我一定的补贴。但单位一些商业秘密现在已经公开,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了,于是单位通知我“竞业限制协议”解除。
我提出解除协议是否该给些补偿?结果单位说,现在你想去哪个行业工作都行,就业权利不再受限制了,凭什么还要公司给补偿?
我想我履行着竞业限制协议,很多公司来找我去他们那儿工作,我都拒绝了。现在公司说解除就解除,不守信用,难道不应该给些补偿?
老马同志回复:
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难免会解除或了解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为了避免自己的商业秘密泄露和知识产权被侵权,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两年之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竞业限制而产生的纠纷,如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并没有约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纠纷;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索赔违约金纠纷;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纠纷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合不合法、需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则有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额还是按原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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