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章先生来信咨询:我们公司是一家电器集团公司,2017年,我们与德国的一家企业签订了合作项目,他们同意为我们的技术人员进行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
公司与被派出国的15名员工都签了协议,约定选派人员在国外培训6个月期间,由公司安排食宿,仍按在岗期间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另给予每月定额的补贴。选派人员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小丁是选派出国培训的人员之一,但不曾想其回国才三个月,就在集团内部审计时被发现侵吞研发资金近50万,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公司讨论决定与小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小丁的父母认为小丁出国实际是工作,不能算培训;小丁是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他想离职,不应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违约金过高;刑事案件中他们已经退赔公司大部分钱款,公司不应让他们再赔钱了。
我们觉得退赔和违约金是两回事。公司送小丁去国外就是学新技术的。在培训期间,为小丁支付的工资、补贴、往返机票、住宿及支付给合作公司的培训费用等已经不止30万。
而小丁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再为公司工作,难道这损失还要公司承担吗?我们知道他们不愿赔钱是在找借口,但不知该如何说服他们,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乔法官回复: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员工素质对企业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或实践等机会,掌握了较高的技术信息,劳动素质和劳动能力不断提升,在劳动就业市场中的身价也不断提高。
因此,专业技术培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双赢的一件事情。但专项培训需要大量的投入。为保护双方利益,避免矛盾,劳动部早在1995年就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则更是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至于专项培训,一般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需要,而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常常表现为脱产、半脱产的学习、培训。
你们公司为了新的合作项目,将小丁等技术岗位的员工送至国外的合作公司进行新技术的学习、培训,该学习、培训显然不同于正常上班。
小丁父母否认这是专项培训没有道理。小丁据此与你们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公司支出培训费用,因小丁个人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小丁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并不带有惩戒的性质,其实质是一种补偿。因此,小丁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你们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为限,包括你们为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其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同时应折抵其回国后已服务的期限。
至于小丁父母所称已退赔公司的款项,实际系为弥补小丁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退赔行为是刑事案件中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显然与培训无关,希望你们与小丁父母解释清楚,妥善处理此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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