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袁来信咨询:我们新招了一名员工,才上班没多久,她就说怀孕了,接下来工作也丢三落四,连续考核不合格。我们看她试用期马上到了,想解除她的合同算了。但有人说,只要是孕妇,企业就不得解除,否则构成违法。请问是这样吗?
老马同志回复: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总之,实践中企业要想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难度很大,操作不慎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雇。那么,企业是否可以解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的孕妇的劳动关系呢?好多人确实有一些模糊认识。
首先要明确的是,若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仅在非过错性解除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换而言之,“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错性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照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纪违法、严重失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不管是什么身份,企业都有单方解除的权利。这种解除是即时的,也无需补偿,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是有一系列要求,不是随口说说的,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首先这些录用条件要明示给职工,而且要有量化指标,包括考核方法。如果录用条件相关文件载明了劳动者任职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一旦劳动者无法达到该录用条件,就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怀孕并不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将“怀孕”设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将涉嫌构成职业歧视和违法解除。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