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因为忍受不了超时加班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公司非但不维护他合法权益,还让他在一份离职申请上签名。日前,职工范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被公司忽悠,导致权益受损的问题。
据范先生反映,今年年初,刚进公司时,就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是8000元。想着自己是刚入职的新人,收入还可以,所以只要是部门经理交代的工作他都努力去完成。
不曾想,经理交代的工作很多,加班加点成了常态,而且还没有加班费和调休。一开始,范先生觉得可能是自己业务不熟练,动作比较慢的缘故,但过了一个多月,他发现即使自己业务再熟练也不得不加班加点才能完成经理布置的任务。经理不断加码,天天加班,周六周日都不一定能休息,这让他身心疲惫。
一个多月前,因为一位同事辞职,经理再次增加工作量时,范先生提出了异议。经理很生气,当即就说:“不愿做就走人!”范先生又去找了老板,老板听后说,他会了解一下。几天后,范先生接到了人事部的通知,让他去谈话。
到人事部后,人事经理便说,范先生现在和经理搞得这么僵,继续做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再说,他也不是找不到工作。人事经理提出,如果范先生愿意自己辞职走人,公司可以给其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样就可以有两个月的时间慢慢找工作。
自己和经理闹僵了,继续工作下去确实没有什么意思,现在公司愿意多给两个月工资,也可以接受。于是范先生便在人事经理拿出的一份离职申请上签了名,表示愿意自动离职。他问起补偿何时到位,经理说,会找老板批一下,到时候和当月工资一起打到范先生的银行卡上,让他不用担心。
但到了发薪日,范先生的工资卡上只打进了一个月的工资。他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人事经理竟说,老板没有批准,认为辞职的职工不应该拿补偿。这不是明显忽悠人吗,范先生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
根据范先生的单方面反映,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认为,范先生确实被公司忽悠了,且陷入了不利的境地。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除非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等。
当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范先生已经在离职申请书上签了名,表示他愿意自动离职,若不能证明签订这份申请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他就无法反悔。
不过尹律师认为,范先生的加班权益还是可以主张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虽然,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但尹律师建议范先生还是要在做好证据收集的情况下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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