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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直接去参加朋友聚会受伤算工伤吗?

2019-07-05 11:01    发布者:唐律    回复:0    浏览: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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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张的工作地点在静安寺附近,居住地在徐家汇。小张乘坐地铁去陆家嘴参加同学聚会,在出站步行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小车撞伤,导致小腿骨折。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5年2月,小张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担任业务经理一职。2016年5月的一个周五晚上,小张参加大学同学聚会。

小张的工作地点在静安寺附近,居住地在徐家汇。当天同学聚会安排在陆家嘴附近。2016年5月17时30分,小张乘坐地铁去陆家嘴参加同学聚会,在出站步行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小车撞伤,导致小腿骨折。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事故做出处理,小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单位未为小张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小张向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小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小张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其受到事故伤害不是工伤的认定结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张下班后至同学聚会地点的途中是否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张下班后去聚会的行为已改变了其下班后回住所或居所的目的,也不符合下班合理时间和路线的要件,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小张认为:首先,发生交通事故是下班时间。其次,他下班后前往的第一个目的地应当认定为下班的合理途中。最后,他前往聚会场所的目的是聚餐,是为了满足自己吃饭的必要生理需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现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故驳回小张提出的诉讼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实务中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进行的定义: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上的买菜、接送小孩等情形都能够达成共识,认为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合理路线怎么算,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判断。

但就本案而言,小张下班后去他处与同学聚餐,已超出下班的合理路线和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且小张参加的聚餐活动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虽然小张下班后直接前往聚会地,但前往的方向并不属于应当视同工伤的下班的合理地点。

因此,本案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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