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李来信咨询: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多年,现在生病了,人事便暗示我“主动辞职”,还说这样可以考虑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想想心寒,我便写了辞职报告。问题是拿到补偿金一算,远低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我向人事反映,他们一会儿说我辞职原本没有补偿的,给我一点补偿已经算照顾我了;一会儿又说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了,不能反悔。我想不通企业为何要如此对我?如果我去告,能赢吗?
老马同志回复:
你现在十分被动,原因就在于你被忽悠后采取了辞职的做法。下面展开分析:
第一,患病职工有医疗期保障。职工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所以医疗期内职工的权益是有保障的。
第二,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程序上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或发给一个月的代通金,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说,就算你超过医疗期不能上班,照理应该由单位来解除你的合同而不是你主动辞职。因为职工辞职单位没有补偿义务,单位愿意给法律也不禁止,但职工不能强求单位给多少。
第三,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职工可否反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换而言之,只有当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等,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才会支持。问题是你现在很难拿出这样的证据。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头脑清醒,至少要先将补偿费书面证据化之后再递交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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