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还有半年就到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待遇了,公司却终止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让职工老黄很是不解。日前,他急冲冲赶到本报求助,希望了解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据黄先生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说他是老员工,不单是因为年纪大,还因为他在公司开业之初就到公司工作。转眼已过去了十多年,当初一起进公司的同事都已离开,连老板都换了人。
原本以为自己能在公司安安稳稳地工作到退休,谁知,老黄却突然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称其劳动合同6月底到期,公司将不再与他续签。
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早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况且还有半年自己就年满60周岁,公司现在怎么能不要他了?
老黄当即去找人事经理,对方表示,公司的主营业务要进行调整,所以老板决定终止一批职工的劳动合同,设立新岗位,招用新员工。
经理还说,老黄虽然工作了10多年,公司的名字也没有变,但是公司在7年前就被原来的老板卖了,老板早就换了人。
对于老板卖公司的事,老黄是知道的,但是,他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都没有变,自己本企业的工龄就因为这个断了?
经理坚称,老板换人,公司就不是原来的公司了,老黄在现在公司只做了7年,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理合法。而且公司会给他7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完全符合规定。
对此,老黄表示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反驳。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认为公司人事经理的话不妥。
首先,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有变动,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后,劳动者如果由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补偿金有明文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董兆华还提醒职工注意:即使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如果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要变更为“无固定”是必须与单位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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