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司机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擦。双方正在解决事故时,张某突然觉得身体不适,就医后抢救无效身亡。张某的死因不排除热射病(重度中暑)后继发DIC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张某的家属因此将事故中的轿车司机钱某告上了法庭,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
2017年7月,钱某驱车前往业主家做装潢工作,途经宝山区某条道路进行左转弯过程中,恰遇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同方向行驶至此左拐弯。转弯过程中,张某货车左侧中部与钱某的小轿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拨打了110报警,但由于事发后张某身体状况并不太好,故钱某同时拨打了120。但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经鉴定,张某死因不排除热射病(重度中暑)后继发DIC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张某的母亲和儿子认为,事故发生后,钱某在交警到现场处置之前与张某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致使张某长期暴露在强烈阳光之下,且张某的争吵致使其情绪激动从而发生急性热射病。钱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面对张某已经显示出的明显病危症状,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继续与之争吵,与张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将钱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钱某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钱某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在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张某已经出现了意识不清的状况,钱某当时还主动扶着张某到阴凉处休息。双方还没说几句话,张某便掏出两百元称要私了。且从现场张某车辆的照片看,当时那么热的天,张某的货车车窗却是开着的,说明事发当时张某没有开空调,可能张某当时在车内就已经发热射病了。由于事发路段的监控不巧处于损坏状态,没有录到事发经过,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方查证,但仍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也无法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情,调阅事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钱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发现与庭审中的表述一致。同时,公安机关还有一份对事发后恰巧到场看到了事情经过的见证人董某的询问笔录。董某出庭作证称:“警察还没来的时候他已经口吐白沫,我把衣服给他擦。被告方也是站在外边马路上,死者在围墙下阴凉处坐着……被告和死者之间有几米的距离。当时两被告之间说话,死者没有任何反应,也没有和被告争执。”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告钱某已及时报警,根据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钱某没有不顾其身体状况、与其持续纠缠,故钱某的行为并无不当。故钱某的行为与张某发生热射病之间难以确认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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