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为了能让孩子进入心仪的学校读书,家长听信了中介公司打的包票,支付4万元定金与其签订了借读协议。后因借读手续没办妥,家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退还定金。原审法院认为,借读协议违反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故定金应当返还。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6月,刘某参加中考被本市一所中学(以下称甲中学)录取,但刘某母亲徐女士希望儿子能进入另一所高中(以下称乙中学)就读,后一家会展公司称有能力办妥借读手续。8月15日,徐女士用儿子的名义和该会展公司签订了《借读协议书》,约定刘某方面在8月25日前提供借读联系单(借读证明),录取(借读)学校三方借读协议,中考分数单等材料;公司则承诺在9月1日前办好所有借读手续。
按约定,徐女士需支付定金4万元,待借读手续办妥后再支付4万元。协议中还约定,如果此后刘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终止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交费用不退。会展公司如果在9月1日前无法完成委托事项,退还所交全部费用。签约当天,徐女士便支付了4万元定金。然而借读事宜没能办妥,徐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所支付的4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该会展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法院认为,教育部对借读条件有明确规定,徐女士在明知其子不符合乙中学借读条件,仍希望通过支付钱款达到择校目的,会展公司明知其并无乙中学委托招收借读生的授权,其所谓有关系人可以“搞定”借读事宜,并不合法。故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读协议书》无效,公司返还徐女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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