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原本只是为了讨要近两个月的工资,没想到在维权的路上却是越走越疑惑,从最初该不该给工资,到后来竟然变成了该向谁要工资,两个月没拿一分钱的人反被老板像追债主一样讨债,白干了近两个月反而被指责为“打黑工”、“自认倒霉”。好在经过本报记者的指点,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劳动者的权益得以维护。
事件起因:干活没多久发现老板“不靠谱”
胡少能有段时间没工作了,所以当他在网上看到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在招工时,十分惊喜,因为之前的几份工作都是纺织行业,干起老本行,上手也快些。胡少能赶紧拿起电话联系,很快,一名署名李国运的人就发来短信,留了公司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表示愿意进一步交流。
2015年5月6日,胡少能赶往青浦面试,走到半路就接到李国运的电话,称会派车来接他,这让他又是一阵惊喜,去过那么多家单位,第一次有老板说开车来接的。曲曲折折绕了好几道弯终于到了坐落在练塘镇练东村的公司,虽然厂房像是借的私人住宅,但里面机床、电脑一应俱全,还有七八个工人在干活,挺像回事儿的。
“他们的厂名和名牌号印在一起,很小的一块,开始我也没太在意,看和网上招聘信息内容相符,就放心了。”胡少能回忆,那位李老板当场就让他试一下电脑打版,因为之前在其他厂里学过,胡少能多少会一些,试完后老板认为还行,这天就算是他正式上班了。因为之前打版的员工离职了,积压了很多活儿,当天干完,已经是晚上九点半了。
说起工资问题,这让胡少能很恼火,因为以前几份工作都是说好价钱再干活,到了这里,李老板说要先观察一下他的能力才能定价钱,胡少能想想这也不算错,就这么干了下来。过了两天,老板只字未提工资的事儿,胡少能憋不住了,主动去问并开口提出5000元一个月,老板先是不同意,无奈人手紧张,最后也应了下来,就这样,胡少能开始了在练辉厂的打工生活。
按理说,一个普通的职工安心干活,手机里不会存有很多录音证据,可是胡少能有不少可以证明自己所说属实的录音,他介绍这都是因为在日常工作中他发现老板做事很多都不靠谱。“比如之前有员工要回老家了,老板想方设法拖着人家工资,在业务上也是,按照常规都是先验货再付钱,他直接先把人家的钱要过来,所以从那以后我就留了个心眼。”胡少能说,虽然他觉得老板有点问题,但当时的他确实没工作,人要生活总要干活养家,也就这么干下来了。后来为了让自己安心,他又找老板确认过自己的工资,并录了音。
借口产品不合格不给工资
在工作的整个过程中,胡少能都没提过劳动合同和社保的问题,他解释,很多厂里都是一提签合同缴社保就不要你了,他也已经慢慢习惯并接受了这个潜规则,但不给工资是他难以容忍的。
干了一个月不到,胡少能的老家来电称小孩子生病住院急等钱用,他走投无路只能找机会向老板借,“那天正好是他在招人的时候,所以我借两千元也没太费周折,我说打欠条他不要,我就说等拿了工资马上还。”好不容易等到发工资的时候,结果却一分钱都没领到,他问老板为什么没有工资,老板说他做的版样都不对,“我就问老板哪里不对,我们可以叫老师傅来验审,而且厂里如果版样不对,根本就不会投入生产,事实上后来加工的衣服都是按我的版样制作的。”当胡少能再向老板追问原因时,老板挂断了电话。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胡少能企图通过多种方式去讨要原本就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但他说老板采取躲、躲不过就吓的方式一次次拒绝“正面交锋”。在他的手机里,至今还保存着他向老板发的讨要工资的短信,但老板的回复则是理直气壮的“借的钱什么时候还。”胡少能说,原本是公司欠了他近两个月的工资,现在反倒过来成了老板向他追债,他也不是不承认自己借过的钱,但拿了工资才能还钱,工资的数额总比他借的两千元多吧,就算老板不放心,怕他不还钱,也可以从该给的工资里直接扣,现在反成了他欠公司的钱。
维权经过
第一站劳动监察:“不受理”
公司欠薪,这是一件极其简单的个案,胡少能和大多数劳动者一样,首先想到的就是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找劳动监察。可是当他向当地的劳动监察举报后,却出乎他的意料,事情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胡少能说,在他的印象里,从最初应聘时的沟通到后来工作的安排,再到公司的管理,李国运是他接触到的公司里的最高管理者。“公司里还有李国运的姐姐和姐夫,但真正管事的还是李国运。”鉴于这样的理解,他向劳动监察反映的公司负责人就是李国运李老板,但在经过调查核实之后,劳动监察给出的反馈是李国运的公司并没有营业执照。换句话说,就是根本连用人的资格都没有,因此不属于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劳动监察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站工商部门:“查无此人”
胡少能很肯定自己当初在招聘网站上应聘的单位是一家有资质的正规企业,而且工厂里并非只有他一人干活,同期还有七八个工人。在进工厂的时候他也特意留意过门牌上确实注明的是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如果这样还是家“黑工厂”,他也只能认栽了。
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打黑工,胡少能又赶往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企业资质搜寻,结果工商部门为其打印了一份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该材料上显示,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2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陈云辉。明明是有营业执照的,为什么劳动监察却说没有营业执照,胡少能不服气,又找到了12315进行维权。
第三站12345:老板是“虚假的”
原以为找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讨到工资应该是铁板钉钉的事,没想到,胡少能在向12345求助之后依旧无功而返,对方给出的理由是“你自己打黑工,没签劳动合同,就要自己承担责任。”
胡少能告诉记者,他虽然一再表明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是有营业执照的,但12345也一直强调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的老板是陈云辉,不是胡少能说的李国运,他要投诉的李国运没有任何营业执照,因此胡少能属于打黑工,而且因为没有与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无法证明胡少能就是为练辉针织厂打工,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胡少能自己法制意识淡薄,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也要他自己承担。胡少能在电话里也表示,陈云辉就是李国运的姐夫,但不是实际掌权人,真正背后的老板还是李国运,但无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未被12345采信。
第四站探访练辉针织品公司
为了搞清楚到底老板是谁,记者也按照胡少能提供的地址赶往青浦区练东村一类似村民住宅的小厂房,一个小院子里包括了机床房、电脑排版房和住宿房,门牌上除了印有248号,还标注了“练辉针织”这几个字样。
记者进入厂房,只有两个工人还在干活,两人均表示自己是新来没多久的,具体情况都不太了解。但在记者反复确认这里是否是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老板是否姓李的问题时,他们均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在厂房旁负责针线活的一名女士自称自己在这里做了一年多了,对情况多少有点了解,她在承认公司为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同时,也表示公司的老板确实是李国运,现在有事回老家了。陈云辉是李国运的姐夫,也是厂里干活的。当被问及胡少能的情况时,该女士称他就在厂里做了一个多月,打的衣服版样全都是错的,造成公司一批羊绒订单拆线重做,损失严重,所以老板不肯给他工资。“后来劳动调解委员会的来调解了,老板也答应给钱了,是胡少能自己不同意签字的。”这位女士经胡少能指认,为李国运的姐姐。
第五站再访劳动监察
既然老板同意给钱,为何劳动者又拒签呢,记者也来到了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在了解了记者的来意后向记者介绍,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确实是有营业执照的,但是胡少能反映的李国运的公司实际是挂靠在上海练辉针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没有营业执照,这也是为什么最终劳动监察做出了不予受理的真实原因,但他们并没有因此放弃调解,正如公司的那位女士所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确实参与调解过,而且差点促成了调解。“当时老板同意给工资了,后来不是胡少能拒绝签字,是到具体执行时,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和老板又闹不开心了,老板又干脆不同意支付了,所以才闹成现在这样。”这位工作人员说。
专家观点:维权须从三方面着手
胡少能虽然最后在记者的指点下,与老板达成了协议,但他心中的疑惑也困扰了记者。胡少能想知道,是不是因为他投诉的不是实际法定代表人,就没办法维权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企业要逃避责任随便找个法定代表人就行了,这岂不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其次,公司没有任何产品合格与否的标准,合格不合格全凭老板一人说了算,那是不是老板一句“产品不合格”,工资就可以不发了?针对以上问题,记者向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张佶进行咨询。
问题一:投诉的不是法定代表人就不能被受理吗?
首先,劳动监察受理的条件是证明必须有劳动关系,若是民事雇佣关系,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受理的权限。而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才可以对外代表用人单位,所以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则可能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若非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代表个人雇佣,那么就有可能属于民事雇佣关系。现在的问题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纳记录等可以证明自己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胡少能如何证明这个非法定代表人也是代表公司来雇用他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符合这些要素,劳动监察部门也是会对其进行受理的。
问题二:老板说产品不合格工资就能一分不给吗?
这样的说法显然也是不对的。
第一,用人单位认为产品不合格,应当拿出相应的依据材料。比如:(1)事先告知劳动者产品的检验合格标准;(2)劳动者的实际生产是否高于产品的合理废品率;(3)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归责原因是否是劳动者过错的单一原因等等。不能老板说产品不合格就立即扣发工资。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显然本案中老板的做法也是非法的。
问题三:劳动者如何从最初就保护好自己?
1、应聘阶段,了解好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所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基本的法人信息,掌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登记情况。
2、及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也是劳动者维权的最主要依据。
3、及时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及时享受“工伤”、“医疗”权利的先决条件。
4、及时保留好其他劳动关系证据。例如工作证、名片、业务资料、工资清单。当关键的劳动记录或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若无法采取其他形式固定,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做好证据搜集。证据总是在最先发生时最容易搜集。
5、及时维权。劳动者应当在诉讼时效内进行维权,面对久拖不决的问题,要及时投诉和举报,避免错过了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理时效。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