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6月10日,长宁区一辆44路公交车在延安西路近番禺路路口发生单车事故,撞上高架桥墩。司机一度被困车厢无法动弹,伤情严重。从事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显示,公交车司机沈某未安全掌控车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将受到刑事追责。试问:受伤的沈某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作为司机的沈某在遭遇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所以,虽然沈某对于这起事故负有全责,但这并不影响他被认定工伤,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即使是因职工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亦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据对驾驶员血液、尿液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沈某排除因酒驾、毒驾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
有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6号)中规定,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那要是未来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难道也能认定为工伤吗?
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新《工伤保险条例》将这条改为“故意犯罪的”。也就是说,新规定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从中去除,并规定犯罪必须是劳动者主观故意,才不构成工伤。这就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条例更加人性化,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利益,也符合党以及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所以,即使沈某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只要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性犯罪,还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