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公司的经营出了问题,员工纷纷跳槽走人,公司副总经理却坚守数月工作,到最后,却连自己的工资都拿不回来。日前,这位陈姓副总来访本报反映自己的遭遇。
据陈先生反映,他于去年7月初应聘进入一家制造公司任副总。当时,老板开出的工资不低,为每月2万元,公司也和他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他上班不久便发现,公司的经营已经出现了问题,产品滞销,资金无法回笼。
尽管如此,他还是一心一意扑在工作上,希望尽快扭转公司的困境。忙碌的第一个月过去了,到了发薪日前,老板找到他说,公司的情况很不好,所以暂时无法全额支付他工资,先发他5000元生活费。其余的钱到下个月一起发。他也觉得公司确实有困难,便同意了老板的要求。
在他和同事的努力下,公司确实讨回了一些货款,但老板又和他商量,有些职工愿意自己辞职离开公司,所以讨回来的货款只能先用来结清这些离职职工的工资。他也认可了老板的做法。
虽然他和老板一直在挽救公司,但是没有成功,从去年11月起,老板连他的生活费都发不出了,公司的大部分职工都已经离开了公司。
今年春节前,他得知老板准备关闭公司,便也向老板提出结清工资走人的要求。谁知,老板虽然同意他辞职,却表示工资无法全额发放。
在他再三交涉后,老板竟然说,2万元月薪中5000元是工资,其余的是效益提成,没有效益哪来的提成?所以,最多就给他结清每月的5000元工资。这下,他傻眼了。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指出,老板的说法不正确。
首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应当按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工资应当根据规定发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再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结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将遭到处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尹律师提醒陈先生,如果他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他如果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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