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谢先生来信咨询:我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以前,公司对我们管理比较宽松,只要每周一的晨会到场,月底销售数据拿得出手就可以了。但这两年化妆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最近我们的销售业绩也出现了下滑。
老板很光火,训斥了我们一顿,并表示三个月内没有改观,就统统卷铺盖走人。我们的收入都是和销售额挂钩的,没人不想多做业绩,但这和很多因素相关,急也急不来。
后来,老板又要求我们每天报备当天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要求在微信工作群里上传工作现场的照片,还讲不按规定上传照片就要算旷工。
大家都觉得老板是为了业绩上不去着急,不至于玩真的。但没想到,不久后销售员小丁就撞枪口上了。
小丁在上两周的销售榜上都排在了末尾。前两天老板把他叫过去,说他一个月内有多次未按规定的标准上传工作场所的照片,按规定算旷工,要辞退他。
小丁反复强调那几天他实际是工作的,有二次是忘了拍照回办公室后补了一张在办公室的工作照,有一次是因为拜访客户后,客户临时有事外出,其打车顺路送对方,出于礼貌没有在对方公司门口拍照,但回来后均在工作群里做了备注并提供了工作计划、有客户签字的拜访单、车费发票等资料。
但对于小丁的解释,老板一概不理,坚持公司的管理是自主行为,违反规定就必须处理。我们都觉得老板辞退小丁实际是嫌他业绩不好,这不过是借口。
同时,我们也担心自己今后也会落得这样的下场。听说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要征求员工意见的。老板这样一言堂,不分青红皂白开除员工合法吗?
乔法官回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共同完成劳动过程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通过让渡劳动力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对于劳动者在何时间段、以何种方式提供劳动,其劳动成果应达到怎样的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利提出相应要求,并据此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但正如我们常常说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也不得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从根本上消灭劳动关系的最严苛的管理手段,对此法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要求必须有事实根据,并依法定程序进行。
你们公司以小丁违反规章制度属于旷工为由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解雇行为是否合法,应看公司制度规定能否作为处理依据、小丁是否存在法定可以解雇的事由以及解雇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作为处理依据,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与法不悖,且经公示。你们公司所谓“未按规定上传工作照片即视为旷工”的规定显然并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该规定中对履行劳动义务有瑕疵和完全不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形不做区分一概从重处罚的作法,也不合理。
旷工通常是指劳动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勤提供劳动。而小丁现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是出勤的,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存在瑕疵,其并不存在旷工的事实。
公司对其做解雇处理事实依据并不充分,该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想,这件事对你们都是一个教训。对公司而言,通过明确销售目标、强化日常管理等方式来促进销售业绩的提升本无可厚非,但涉及劳动关系的处理仍须谨慎并依法进行。对员工而言,需清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唯有踏实工作、努力提升自己才是在企业长远立足的根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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