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8年,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应聘一家保险公司,任保险业务员一职。说起这份工作,王先生起初有些心有余悸:“都说保险业务员一直在外跑,工作没个定所,就连每个月的工资也不稳定。”至于为什么最终接受了这份工作,王先生说还是因为公司的老板告诉他,虽然工资是不稳定的,但是保险行业都是做得多赚得就多,只要肯做就能得到回报,不像别的工作,死工资,没什么“钱途”。被公司老板一说,王先生有些心动,抱着先试一试的想法,答应入职了。
销售抽成变成3000元“基本工资”?
按理说,入职当天应当去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才对,但王先生的主管却提出了其他要求。“我还记得上班前的周末晚上,主管通过微信告诉我,让我周一直接到客户公司所在的一楼大厅等着,他带我一起去串串门,认识一下客户,什么入职手续都不如直接上手干起来来得实在,早干一天就多拿一天的钱。”主管的一句“早干一天就多拿一天的钱”说动了王先生,在他看来,主管不仅考虑到他的需求,还要带着他一起跑客户,就这样王先生开始了自己保险业务员的工作。
一周后,主管让王先生在公司的OA系统内填写了自己的相关资料,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告诉他,公司是采用销售抽成的方式发放工资,也就是说根据每个月的业绩情况,按相应比例抽成给每一名保险业务员。随后,王先生几乎没有再碰到过这名主管,也没有再联系到过他。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王先生靠着自己的能力为公司拉了几单数额较大的“大单子”。
正当他期望自己可以拿到一笔可观的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一条群发通知:由于公司运营情况调整,入职时间少于1年的职工都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每人3000元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对此,他询问了主管及公司的人事,可谁知道,主管对他的问题不予回答,而公司人事更是表示,按照他的情况,只能按公司新入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发放。
主管和人事的回答让王先生傻了眼:按照主管在他入职时所说,自己每单的销售抽成应该就是工资,那么根据自己成交的销售业绩来看,肯定是高于3000元的。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怎么可以不按他实际收入计算呢?
观点解读
销售业绩抽成制度需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销售员、业务员在工作时往往会遇上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公司会约定好工资的分配方式、分配形式,并告知相应的基本工资、抽成比例,但也有公司则像王先生所在的企业一样,以销售业绩抽成等字眼故意模糊工资数额,对劳动者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但在劳动者离职时,却会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工资多少等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像王先生这样的销售抽成究竟算不算工资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
作为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提成工资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宜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一些销售企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销售提成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于业务员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销售提成的内部制度,是对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订的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合法产生的提成制度纳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需要注意的是,提成制度不得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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