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深圳居民近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急诊科掀开衣服做心电图检查时发现,竟有一个亮灯的监控探头正对病床,此事引发网民对就医隐私保护的担忧。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患者发现探头并交涉
由于发烧、感到心悸,赫女士于春节后到位于深圳福田区的公立三甲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在急诊科2号分流站做心电图检查。在掀起上衣检查过程中,她突然发现墙面上有蓝点闪亮,仔细一看,是空调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正在工作。在心电图检查结束后,赫女士拍照取证,提出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并当面删除其录影片段。
为避免其他患者影像被第三方看到,护士予以拒绝。协商未果后赫女士报警,双方约定次日在医院一同查看监控。然而就在次日,赫女士却被告知该监控视频已删除。对此说法,赫女士表示质疑和担忧。
据了解,该院急诊科摄像头自2014年起安装,2018年原有摄像头毁坏后重新购置并改动安装位置,并在科室的一位护士组长及某护士的手机上安装了管理、操控摄像头的APP,然而这项工作,急诊科没有向医院备案。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纪律聆讯委员会18日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涉事科室和员工进行调查,认为某护士改变新装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数量,且并未上报科室主管及医院相关管理部门,病人投诉后未经允许自行删除所有的监控视频,以上做法均不妥当,医院对该护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急诊科安装摄像头没有向医院备案,医院存在失察的责任。医院将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
摄像头使用不能超限度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局长蔡本辉表示,在检查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且未告知患者的做法不太合适。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卫生监督部门将据调查结果对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我国法律有明确条款规定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等。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中的隐私权这一具体问题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均有明确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诚祯认为,侵犯患者隐私属于民事侵权范畴,患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医院应该提供监控信息保管流程和内部条例,以证明已妥善保管,不会轻易被第三方获得。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教授于海涌认为,摄像头的使用,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例如在机场、车站,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就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但医院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摄像头秘密提取监控信息,这就构成侵权。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已经有上述许多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隐私权缺乏足够重视的情况并不少见,侵权程度各有不同。
社区医院内科就诊的患者武峰表示,理解医务人员繁重的工作压力,但对病人的隐私保护也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广州居民罗女士认为,许多患者习惯了就诊时有他人在场,这种习惯本身就是意识缺失,全社会应该更加重视个人的隐私权保护。
网友表示,患者隐私权不应该止步于对错之辩,更需要反思社会隐私保护观念,思考如何加强制度落实,切实保障患者权益。
崇明商家表示:安装监控,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角度安装,不然要什么专业人员安装和安保审核评估机构,自己敲个洋钉挂上就好了,即便是家庭用户是也是要注意安装方位的合法性,不能对着门外他人家门、浴室等角度拍摄,侵犯他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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