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女士来信询问:在校生实习受伤能否算工伤? 我儿子大学还未毕业,目前尚处于实习阶段。但我发现该单位的工作环境还是比较危险的,那万一发生工伤怎么办?有人说能算工伤,而有人则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家长我很担忧,希望你能讲讲这个问题。
老马回复:原来答案是很明确的,但这几年有所变化和模糊。因为有人认为,首先要明确在校生实习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利用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还是以就业为目的?对于前者,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当然亦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一般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形成。而且据说有法院已经有这样的判决了。
但我个人看法,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还是不能纳入工伤程序来处理,否则极可能引发混乱,也会对用人单位造成某种不公。因为劳动法有很鲜明的主体特征,不具备条件,无法形成劳动关系。照顾这部分人员或防止他们权益受损的初衷是好的,但并不是他们没有维权渠道,比如保险理赔、民事索赔、第三人侵权赔偿等等。所以就业也好打工也罢,其实就是为了赚钱,不能不分人群一律装入劳动关系这个筐,应该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其实任何一部法律首先都是这样明确的,即对适用范围有个界定。因此,若想将等待毕业找工作这个阶段的学生纳入工伤保护范围,首先还是得在制度上有所改变。所以目前我还是只能就现有的法律法规向你做一介绍。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据该条规定,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而该条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或实训,一般不发放工资,亦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没有关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相关的约定。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也明确地规定了在校学生所付出的劳动,其仅仅是为了学习或提高,或为将来进入该单位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并未真正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故在校生实习受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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