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孙先生来信反映:我所居住的农舍是继承的遗产房,2011年经人民法院析产,我们兄弟俩权属已经分割确认,并已经分户而立。户口簿注明了我是户主。1951年的《上海县土地房产人口申请登记表》中,我是房屋的产权权利人之一。1991年,农村宅基地面积普查造册,唯一的缺憾是“内册”没有写进我的姓名(当时,遗产房权属未分清归属)。宅基地使用面积被整在一起。现在,当地“土规所”明确不能重做此证。
我现为“居民”性质,户口簿内仅我一人。女儿的户口(浦东新区居民)要迁进我户口簿内,我却拿不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没有正式的房产证),因为原件被持证人控制,我要使用遭拒。当地派出所称“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拿不出就不给办理,问题是,我无法提供原件是客观不能。
我认为,当时的房产登记表应该相当于农舍的“房产证”,而且《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内册,我都有复印件,析产时交人民法院一套,分户时,交派出所一套,并给了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套。只是现在再要我提交原件确有困难,而且所谓“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这“应当”不是必须。这复制品是可以作为事实根据的。
今天,我碰到这具体的现实困难,不知该怎么解决。望请张律师指点迷津,不胜感激,请予以刊登。
张建伟律师回复:来信收悉。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可以凭你的判决书原件(如遗失可以到当年办理该案的法院,如法院合并的,可能到合并后的法院予以调取,请带好本人身份证,同时提供判决的时间,如有案号更佳),调取案件中作为证据的《宅基地使用证》,法院会在该证上盖上档案章,该《宅基地使用证》即视为原件,可以到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另外,你凭着身份证,也可以到分户时的派出所从户籍内档中调取《宅基地使用证》,派出所同样会盖上档案章,有派出所盖上档案章的《宅基地使用证》,同样应视为原件。如派出所合并的,同样找合并后的派出所要求调档查阅,复印盖章。
关于当地派出所不给办理的真实原因,是由于你没有拿出有关机关出具《宅基地使用证》的档案材料,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物证、档案……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之规定,你拿着上述的两个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出具的档案,本人相信派出所同志是会给你办理的。当然,还有其他情况不予准许的,另当别论。如还有不明之处可来所垂询。(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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