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武女士来信咨询:我父母已经亡故,留下的房屋系公租房,由我租赁。我是租赁、户籍的户主,现在被征收了,协议由我签订,我得到补偿款约400余万元。
该房的户口簿上有我们一家3人,我前夫户口也在里面,还有我弟弟及侄儿的户口,一共六个。我和我弟弟都曾在单位得到过配房,我前夫没有得到过配房。
现在我弟弟提出与我均分征收补偿款,即各50%。我们姐弟俩各200余万元。我认为他拿得太多。像我家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张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的条款是针对大多数情况的。对于个人不同的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一定就有可以完全贴合的条文。建议你可以比照相关或者说最为接近的法律规定来与你弟弟进行协商。
你可以参照《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第五条规定: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再次来信。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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