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对于劳动者而言,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会引发与企业之间或多或少的争议。在所有工伤事故争议的维权环节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一步。本期劳权将聚焦发生在劳动者何先生身上的一起伤害案件,希望能为与他相同情况的劳动者提个醒。
经老乡介绍进入工地工作
文化水平不高的何先生长期在建筑工地从事项目工作,做一些设备的装配、搬运等工作。一直以来,他都是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做,从未有过差错。2017年8月,正好做完之前一个工程项目的何先生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长兴岛上的一处项目工程。据老乡介绍,这个项目工期短,任务重,紧缺人手,需要他这样的“老手”,而且待遇也不低,只有一个要求就是立刻能干。何先生一听,觉得这份工作正适合自己,便答应了老乡,只身从江苏老家来到长兴岛的这处项目工地上。
来到工地后,何先生首先碰到了工地现场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告诉他,在工地上只要好好听安排,每个月便能拿12000元左右的工资,同时包括何先生在内的这批工人都归他管理,有什么问题找他就可以。在熟悉了工地上的情况后,何先生觉得自己能干好这个工作,就在李先生的安排下,领取了安全帽、工作服等,直接上手工作。
进入工地工作一个月后,何先生发现了问题,以往他在其他工地工作时,快的当天、慢的也在进入工地后的一周内会喊他去签一份文件,有的项目部签的是劳务协议,有的签的是劳动合同,虽然何先生弄不清楚这其中的关系,但他知道签订这样一份文件是上岗前必备的过程。但是在这个工地干活时,既没有公司的人来找过他,就连说日常负责管理他的李先生也没有找他签过任何文件,而社保更是没提过。唯一的凭证只有在工作一周后,李先生发给他的一张挂在脖子上的临时出入证。对于这一情况,何先生虽然感到奇怪,但在和别的工友说起来时,其他人也没有签订过任何文件,而且大家似乎都对这个环节并不在意,因此何先生也就未放在心上,再加之入职时,李先生承诺的工资数额实在诱人,他担心自己就这个事去问李先生或者管理公司,会留下不好的印象,因此他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真完成李先生为他布置的工作事项,丝毫不敢懈怠。
突发意外事故导致重伤住院
2017年11月3日,何先生听从李先生的指示。在工地上进行电缆的装配工作,他的一切行为都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指令进行操作。然而,谁知道在操作的过程中,一根电缆却突然落下,砸在了他的头上,导致他当场倒地昏迷,血流不止……工友们看到这一幕,赶紧上前对他进行急救处理,而在现场的李先生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护车的到来。
在将何先生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后,医生确诊何先生的颅内有多处破裂,大脑受到重创,需要立刻进行手术处理,李先生代表公司第一时间支付了医疗费用。在经过多次大型急救手术后,何先生最终幸运地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电缆砸至其头部,导致颅内需要嵌入钢板,脑部受到重创,术后恢复不甚理想,反应迟钝,记忆力严重衰退,几乎完全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在得知丈夫发生意外事故后,何先生的妻子不堪打击,随后也从江苏老家赶到上海,照顾丈夫,留着上初二的儿子独自一人在老家。
至此,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为这起伤害事故而陷入了艰难困苦之中。虽然家中有何先生先前打工的积蓄,但在昂贵的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面前,这些积蓄不过是杯水车薪,很快就被消耗殆尽。而由于何先生的伤处在头部,导致他虽然住在医院内,但仍然不时出现突发状况,需要急救处理,他的妻子很快就不堪重负。就在这时,一名之前曾与何先生一起打工的老乡工友来到医院探望他,在说起伤害事故处理时,他告诉何先生妻子,如果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何先生应该有一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助金,兴许这笔钱可以改善他家里的困难情况。
想通过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
老乡的一番话点醒了何先生的妻子,在她想来,既然丈夫是在工地上出的伤害事故,那么应当是属于工伤;而既然是工伤,那么不管是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是单位都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才对,因此她替病重的丈夫前往上海的工伤认定中心,希望能够通过工伤认定,为丈夫争取一定的合法权益,谁知道,她却被拦在了维权路上的第一道门槛前。
何先生的妻子表示,自己在咨询工伤认定过程时,窗口的人员告知她,要提供三份材料,方能进行认定:(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她翻遍了丈夫所有的资料,都没有找到一份劳动合同或者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她也问了丈夫的工友,大家都表示没有签订过这样的资料。不知该如何继续进行工伤认定的她找到了负责现场管理的李先生,在她看来,不管自己需要什么资料,丈夫是在这个工地上出的事,找公司的人是绝对没错的。而这时,李先生却告诉她说,公司已经因为何先生这起伤害事故,前前后后支付了包括手术费在内45万余元费用,已经做了公司应当做的一切,何先生现在和公司没有关系了。
听到李先生的回应之后,何先生的妻子犯了难。明明在这家公司的工地上工作,发生了事故公司却说没有关系,而她也拿不出一份劳动关系的证明,无法认定丈夫的工伤。在老乡的介绍下,她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援助中心,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帮助丈夫完成工伤认定事宜。
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她依法向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认定其与安泰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劳动者与现场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阶段,何先生方提供了在工地打工时的临时出入证、与李先生日常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而李先生所在的安泰公司却在仲裁阶段表示何先生并非是公司的员工,整个工地的劳务分包至外地的第三方公司,而公司作为工地管理方,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尽到了处理事故的责任,何先生应当与第三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而非安泰公司。由于何先生一方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未支持其仲裁请求。
听到安泰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及的第三方公司,何先生表示在工作时从未听到过这个公司的名字,也从未见过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既然没有见过负责人,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那么自己又为什么要与这家第三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呢?再加之自己的伤害事故迟迟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何先生方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工伤认定前要做好劳动关系判别
以何先生的这起案例为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要考虑的往往是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对此,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争端解决业务委员会主任郭斌表示,认定工伤的第一步即为确定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受的伤害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理赔待遇。
而在上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材料、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如有特殊的工伤情况如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导致工伤的,还须提供因工外出情况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以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则无法继续进行。
须注意的是,工伤认定具有时限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如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时间提出申请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对于一些严重的事故发生后,受到严重伤害的劳动者往往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治疗,当用人单位不愿意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又难以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时,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逼近时,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这类情况的劳动者,郭斌也提醒道,劳动者须在申请时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劳动争议纠纷受理的材料提供给工伤认定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工伤认定部门会暂时中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直至该劳动争议纠纷得到生效裁决或判决后,时限得以继续计算。
保留书面证据方能证明劳动关系
事实上,劳动关系证明不仅仅是工伤认定中的关键钥匙,在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会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走向。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认为,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是在工作时注意保存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聘由劳动者填写的“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录用文件等,同时也可以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录音、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但从证据证明效力的角度而言,前述书证、物证的证明效力更强。
其次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属于提出主张一方。在劳动争议中,同样奉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鉴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地位,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中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则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主张劳动关系确认一方进行举证。
非劳动关系的伤害事故可直接起诉
在劳动仲裁的裁决中,仲裁委员会对于何先生与日常管理他的安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对此,郭斌表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务关系的处理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如果劳动者与单位间仅存在劳务关系,但又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须明白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内涵为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处于不同等地位。但是劳务关系的内涵为双方为平等关系的主体,因此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工伤问题不发生在普通劳务关系存在的情境中,狭义上理解的劳务关系一般指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特别形式,劳动关系下国家对于用人单位规定了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但普通的劳务关系下雇主与雇员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一般雇主也不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生事故,雇员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雇员在雇佣劳动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可以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径向雇主主张民事赔偿,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是否有劳动关系不能靠感觉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确认劳动关系,但每年仍然有很多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栽就栽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上。
记者曾无数次听到投诉者抱怨:“我工作的地方就是他们公司,做的业务就是公司的业务,给钱的也是这家单位,不是劳动关系是什么?”对于这些抱怨,记者能够理解,但也要很负责任地说一句:“真的不一定”。
就拿本期记者调查的投诉人来说,到工地之后,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做,听从工地负责人的安排,工资也从没少过,就是这样的情况,他认定公司就是他的用人单位。然而,工地上用工情况异常复杂,有业务发包方、承包方,或者分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有时,一个劳动者的真正用人单位可能是自己从未联系过甚至从不知晓的公司,有时,劳动者本人可能根本没有和任何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总之一句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靠自己感觉。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在日常证据的收集中可以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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