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杨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却一直没有续签,最近,公司通知他,做到这个月底后就不用再上班,同时还非要他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做法,他十分不解,希望有专业人士能为他答疑解惑。
据杨先生反映,他于10多年前进入公司工作,一直和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也一直与他续签。可是,他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去年8月到期后,公司却没有提起续签的事。不过,因为工资一分未少,社保也按月缴纳,所以他也就没有多想。
转眼几个月过去了,他打听了一下,发现同事当中也有不少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的,所以也就没有在意。去年年底,他就听到传言,说公司就要搬迁了,且要先关掉几个车间。
起先也只是传言,但过了年上班之后,他和几个同事纷纷接到口头通知:让他们做到一月底后就不用再上班了。不上班就不上班吧,他决定干到一月底就回老家和家人好好团聚,等过了元宵节再找新工作。
没想到,几天前,公司又通知他和同事去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是就要他们走人了,怎么还要签合同?他去人事部一看,劳动合同是从去年合同到期日一直签到今年的一月底。这样的合同他能签吗?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杨先生需要了解几个法律法规,这样才便于与公司交涉。
一,公司未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签订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首先,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理由,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即可终止,如劳动合同期满的……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理由,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终止补偿年限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年起算,而解除补偿这是按照职工本企业工龄算。
综上,袁律师认为单位用工构成违法,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未及时续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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