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王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5年了,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但最近查出大病,需治疗。我有哪些权益?
老马同志回复:
你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期,二是医疗期内待遇,三是劳动合同处理。下面稍作分析。
第一,医疗期有多长?本市出台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但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另外,如果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病假工资有多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第三,劳动合同如何处理?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那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一种是在单位没有降低相关待遇的情况下职工本人不愿意续签,则没有补偿。还有一种就是单位到期终止,当然前提是职工的医疗期也届满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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