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说是实行标准工时制,但之后又要求职工每周必须加一天班;公司承诺每月给固定数额的加班费,但到了发放时,又找种种理由来克扣。日前,对公司这一做法十分不满的朱先生向本报投诉。
据朱先生反映,半年前,他到一家公司应聘,被录用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每周做五休二。但上班后发现,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一两个小时,而到了周五,部门经理又强调部门任务重,周六所有人都要加班。想着自己刚到公司,休息日偶尔加个班也属正常,他便同意了经理的安排。周六的工作任务确实不少,他常常都要做满10个小时。谁知,这样的加班并非偶尔,第二个星期,经理又对他说,周六要加班。转眼一个月过去了,每周六经理都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安排他上班。他有些不满了,便去问经理,周六是否一直要上班?经理说,他的岗位很重要,所以希望他每周六都能到岗工作。公司每月会给他200元钱补贴一下。想着每个月能多挣200元,他便同意了。到了发薪日,他发现公司只多发了100多元给他,他问经理怎么回事,经理解释道,因为那个月只有四个星期六,而200元是干满五个星期六的补贴。对于经理这样的解释,他也不知如何辩驳。到了10月份的发薪日,他想着9月份五个周六他都上班了,公司应该给他200元钱了,结果他还是只拿到了100多元。他又去找经理,经理这回说,因为有一个周六活儿不是太多,给他提前下了班,所以不能给足200元。半年过去了,他依旧做六休一,依旧没能拿足200元的补贴。经理似乎总有理,对这样的企业,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该公司的做法不妥,应该及时改正。首先,公司安排的加班不得超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单位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其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再次,延长工作时也需支付加班费。根据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最后,安排职工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应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罗主任提醒朱先生,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不过,职工还是要做好充分准备,收集证据。一般来说,劳动者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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