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丁来信咨询:我是朋友介绍进入一家私企工作的。起先老板让我跑跑业务,后来还提拔我为副总经理,给予了我一定的待遇。年初,由于老板婚姻发生一些状况,导致企业人员不稳,业务也受到影响。我也不想干下去了,便提出辞职,顺便想把以前一些欠账做个结算。老板对我说,你不想干我也不勉强,但欠你的工资、业务提成等数目不小,要等公司资金周转过来才能支付,希望我谅解。我看在朋友面上,也不好多说,只是希望老板大致定个时间。老板说那就最迟不超过今年10月底吧。但问题是现在时间过去了,老板还没有支付的意思,而听说仲裁是有时效规定,请问我该怎么办?
老马同志回复:我介绍三点意见供你参考。
一,企业不能拖欠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二,何时结清?一般来说,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不能超过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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