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应聘时,老板说好工资超万元,可辞职时却得知工资大缩水。日前,职工程先生向本报求助,该怎么要回当初约定好的工资?
据程先生反映,他是名工程师,由于路远,考虑换家公司工作。有位朋友告诉他,有家公司正在招聘工程师,待遇不错,推荐他去试一试。朋友还将公司老板的微信转给了他。
他和老板通过微信交流之后,老板表示对他各方面的情况都很满意,希望他尽快上班。他在微信中再三提到了工资问题,起初老板只是说待遇不低于行业水平,后在他一再追问下,老板明确表示,工资肯定超过万元。他对这个工资数额也比较满意,便同意第二天上班。
但上班后他发现,公司就他一名工程师,原来两三个人的活儿就交给他一个人负责。上了十来天班,就到了公司发薪日,但是他没有拿到工资。难道是因为没满一个月?因为忙得晕头转向,他也就没有去找人事问。
后来他发现,工作任务实在太繁重了,便向部门经理提出招人请求。但经理口头答应着,却迟迟未见行动。做了一个多月后,他吃不消了,考虑再三后,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老板亲自找他谈了话,极力挽留。可他还是决定走人。老板当即就沉下了脸转身就走了。第二天,人事通知他将工作转交一下。过了几天,他将手头所有的工作都交接清楚,并到人事那里询问工资结算问题。此时人事拿出一张纸条,说是他的工资条,让他签收。
自己工作了一个多月,应该有1万多元工资,但纸条上只注明5000元。怎么一半都不到?人事表示不知情。他又去找老板,老板却不肯正面回答,他交涉了好长时间,老板便说,才工作一个月,肯定不可能按当时说好的价钱支付。而且还强调,这么匆忙地离职,会给公司造成很大影响,本来是一分钱也不用给的。听老板的意思,能拿到5000元,他就应该知足了。程先生有点气不过,当即表示要向有关部门投诉。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单位做法确实不当:
首先,用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能少。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次,没有劳动合同,也可确定职工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最后,职工辞职不是公司克扣工资的理由。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袁律师提醒程先生,目前赶紧收集有效证据,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