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某机械制造公司发行了1个亿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结果投资人赔个血本无归。原来,这家公司财务状况根本达不到发行私募债的标准,是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动了手脚。上海市一中院审理了上海首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一审判处四名涉案会计师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罚金五万至十万元不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海一中院上述判决。
2013年8月,某机械制造公司董事长卢某(另案处理)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欲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但制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未达到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卢某便决定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经人介绍,卢某与某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副所长杨某结识,了解制造公司的发债要求后,杨某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接了制造公司审计项目,并指派会计师陈某为项目负责人,进驻制造公司进行现场审计。
审计期间,杨某和陈某根据卢某提出的要求,在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按审计准则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将制造公司巨额账外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并把股东捐赠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以降低负债率。随后,陈某起草了审计报告初稿,但拒绝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签名。
杨某便安排会计师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会计师王某作为签发人签名。王某及徐某均未对审计初稿进行审核,直接予以签名。2013年12月,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制造公司支付了审计费用共计45万元。
制造公司据此获准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制造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2016年9月,杨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制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案后,多次组织陈某、徐某等人进行商议和自查、更换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过程等进行了串供。
后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均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查明相关事实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人到案后对于涉案事实均作了供述,可以认定均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徐某在案发前实施串供等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杨某在家属帮助下能自愿补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上海一中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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