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方先生问:职工在下班路上被机动车撞伤,单位认为应该由肇事方赔偿。职工则认为要认定工伤,由工伤保险支付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呢?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网友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