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朱来信咨询:我最近家里有事,没有服从安排加班,导致领导不悦。现在有人说,不加班算违纪,可以处理我;又有人说,除非紧急抢险之类,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到底是怎么规定的?麻烦你做些介绍。
老马同志: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既然要与职工协商,那就要征得职工同意,否则协商就没有了意义,或者说只是一个形式。现实用工中,确实因为加班引发了好多争议,关键一点,都是单位没有尊重职工的权益所致。他们单方面强制加班,也不考虑职工具体困难,职工不从,轻者扣款,重者辞退。所以,法律之所以要求协商,就是希望单位能将加班的目的意义、具体生产安排计划、企业困难等等,跟职工有个交流,取得共识,激发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二,加班时间有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而做出的刚性规定。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却错误地以为,只要职工答应加班了,加多加少就由不得职工了,弄得职工身心疲惫,有苦说不出。
第二,《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不受限制主要是指:一,加班无须征得职工同意,职工必须服从单位的抢修、抢险安排。职工即使有困难,也应尽量服从,以国家、企业或公众利益为重。二,此时的加班时间,一般应以抢修抢险完毕、确认安全为准,即使突破法律规定的时限,职工也必须服从,而不是干满三个小时就走人,置设备和他人安危而不顾。
第三,如果单位因为职工不加班而要解雇职工,首先要区分一下,职工是拒绝应该协商一致的加班还是必须参与的抢修抢险的加班。如果职工拒绝加班或相关行为确实触犯了规章制度而达到辞退程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补偿;反之,因为没有协商一致就认定职工违纪而解除,则涉嫌将构成非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责任。还有,有的职工对加班无异议,也愿意加班多挣点钱,但有的单位却利用职工对法律的一知半解,趁机克扣加班报酬,是要不得的,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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