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刘先生在某物流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初,此前一直没有请过病假的刘某突发重病,并因此请病假2个月。2个月后,刘先生如期恢复,并回到公司上班。谁曾想,一回到公司,公司就告知刘先生,由于他已经两个月没有工作,因此这期间的应该由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应该由他承担,同时公司也已从刘先生的病假工资中予以扣除。
病假医疗期内社保费应该由谁缴纳?
收到这一通知后,刘先生当场表示不满,并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刘先生认为,自己的社保等情况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有详细的规定,而且自己的病假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没有与自己协商,强制并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也让他不能接受。由于协议未果,刘先生只得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希望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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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退回不该扣的社保费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显然,该公司以刘先生病假期间没工作为由,让刘某把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改由他承担,是完全错误的做法。
按照相关规定,刘先生请病假2个月是在规定医疗期之内,从刘先生病假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对刘先生形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刘先生找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用人单位也应当退还从刘先生工资中扣除的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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