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先生供职于某家外资企业,据他介绍,自己在这家公司工作的时间已将满10年。张先生每个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部分补贴和奖金构成。去年10月份,张先生因伤在家休养没有上班。在休养期间,由于张先生有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没有上班,因此他的奖金和补贴也受到了影响。他表示,由于自己确实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班,用人单位扣发他的奖金以及交通补贴等情况,张先生也表示认可。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扣发其所有的通信补贴,张先生却颇有微词。
医疗期内为何扣发我的通信费?
据张先生介绍,自己的工作岗位要求比较特殊,因此公司一直要求他达到“24小时随时能够联系到”的状态。因此,即使在生病期间,张先生也一直保持着手机通信24小时畅通的状态,期间也通过手机为用人单位处理了相关的业务。自认为在这方面完成了用人单位要求的他,愤而向单位提出要求,索要自己损失的通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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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规定但可事先约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的目的,一是保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二是为劳动者持续提供维持其生活的劳动报酬。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其原劳动报酬一定比例的病伤假期工资,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特定比例。具体支付比例,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规定,按照规定执行,若均没有,则参照当地劳动政策执行,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
在上海,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计算方法也是有自己的规定的。若是职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若是职工连续工龄满2年但是不满4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70%的计发。若是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80%计发。若是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照本人工资的90%计发。当职工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至于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根据约定,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张先生在这家公司供职的时间已经将近10年,因此这半年的病假期间张先生是处于医疗期内的,按照上海的病假工资规定,企业应100%计发其工资。但是,张先生称用人单位在其病假期间,要求他“24小时随时能够联系到”,并确实就工作事宜找过他,但没有支付通信费的问题,目前法律界亦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只规定了病假工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补贴、交通费、通讯费等,企业可以不用支付。当然,基于这个因素,职工又在病假期间,也可以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了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应该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给予通讯费补贴。我们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同时也认为,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且职工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话处理的,职工本人也愿意提供这类服务,也并不因此认定接打手机处理问题期间为上班时间,那么,双方就通信费补贴,来个“君子协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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