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我是在到达退休年龄前生病的,按理说我在这家单位工作超过了20多年,医疗期应该有24个月了。可是我这刚过退休年龄半年不到,公司就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还说是替我办理了退休。这样的做法我不能接受。”日前,工作于某贸易公司的李女士对公司的强硬做法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职工医疗期内到达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据了解,李女士长期就职于某外贸公司驻上海办事处,至今已经在该公司工作30余年,其职位也颇高。原本按照计划,李女士应该于今年5月退休,但是去年年底的时候,李女士生了一场大病,开刀手术后一直在医院恢复。今年年初的时候,李女士曾想过申请内部退养,但是被单位以“安心休息,不要想别的事情”为由推脱了。因此,李女士也没有继续深究,安心在家养病。
今年4月份的时候,本来已恢复差不多的李女士的病情又有了变化,她又一次去医院开刀手术。没想到,今年11月,就在术后几个月后,休息的李女士接到了单位的通知,单位声称,由于李女士已经到了退休年纪,因无法联系到李女士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因此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表示了不满,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单位的做法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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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定行为
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的时间计算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其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是不一致的。在上海,有自己的地方标准。具体来说,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至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对于医疗期内没有碰上退休这个“敏感期”的职工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三)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这里,相应情况可以是医疗期满,也可以是医疗终结的时候,如果满足这类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
而对于李女士的情况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李小姐在生病期间到达退休年纪是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的医疗期,是原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最终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故医疗期权益应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至于李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既没有主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李女士也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此段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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