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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20年后职工持股被侵贪退股怎么办?

2018-11-07 17:14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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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和众多经历90年代国企改制的企业一样,陈新和所在的公司因企业改制开始推行职工入股,当时很多职工都交了2000元认购股份,陈新和和另一名女士唐涓也参与了认购。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去年有一部大火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在剧中,大风厂股权事件是各方利益的汇集点,也是影片剧情大爆炸的“奇点”。围绕股权产生的法律问题较多,包括企业拆借、股权质押、划拨土地上市交易、股权转让等问题。本期《劳权》遇到的两例投诉就和大风厂股权争议中诸多问题中的一项雷同:职工持股问题。在剧中,正是职工持股问题的存在,使职工理直气壮地开展护厂行动,为权利而斗争,为自己的“股权”而斗争;而现实中,几位前来投诉的职工,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维权行动,但也在诉讼路上进行着艰难的抗争。


职工自述:
莫名被代持被退股

和众多经历90年代国企改制的企业一样,陈新和所在的公司因企业改制开始推行职工入股,当时很多职工都交了2000元认购股份,陈新和和另一名女士唐涓也参与了认购。陈新和说,他们交了钱以后,似乎就没职工什么事儿了,但是他事后才知道,公司召开了持股会,然后将所有人的股份交由一个人代持,以他的名义加入持股会。

陈新和称,这些他原本都不知道,公司都是暗箱操作的,而且,因为之前已经下岗在家,和公司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直到最近,他突然接到公司的盛情邀请,这让他感觉很意外,果然,公司无事不登三宝殿,邀请陈新和见面的同时还带来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是希望他自己主动提出退股。当初的2000元早已升值了许多,陈新和自然不同意退。于是公司便提出,因为他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章程,不退也得退。听说有文件依据,陈新和感觉更意外了,他提出,希望公司拿出相关的章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的吓了一跳,这份章程中有一条明确写明,会员有离退休情况的,其所持内部职工股份必须转让,不可继承和捐赠。此外,让他感觉更意外的是,明明这份章程从未看到过,但在文件的最后却赫然显示着他的签名,且签名一看就不是他本人的签字。于是,他便开始一路“追查”了下去。

唐涓的遭遇与陈新和的雷同,但有所区别的是,唐涓比陈新和早些退休,公司甚至没有征询过她的意见就莫名地往她卡里打了一笔钱,这钱算是退股还是平时的工资,她自己都搞不明白。而且在章程的签字区,唐涓的名字也被写成了“唐娟”。

“这不是明显造假嘛,这份章程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在后来的“追查”中,陈新和发现,不仅仅是章程没有看到过,签名造假,包括委托代持股人的委托书、通过章程的会员决议,他们也都从未见过。然而,有意思的是,这些文件的背后都有大部分职工的签名,“我的名字有的是对的,确实是我签的,但是,是作为会议签到签的字,而不是针对文件的签名”,唐涓说,而陈新和则透露,由于自己一直不在公司,所以所有文件上他的签名都是别人签的。很快,由于陈新和的不配合,公司来了催工通知,要求他立即上岗,否则做旷工处理,然而,这份通知发出的时间却是在“上岗大限”之后的两天,所以陈新和认为,这肯定是公司故意刁难。

由于对几份文件的效力存有质疑,两人将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公司在未征得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姓名权,判决公司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买了职工股从未拿到红利

和陈新和、唐涓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商场上班的赵女士同样因为企业改制,买了部分职工股。当时,公司称,按照规定流程,持股人要到有关部门去登记,考虑到人数众多,公司决定将所有股东的股份集中到一人身上,即代持股人,随后再由代持股人进行之后的手续操作等。赵女士认为,企业的说法不无道理,而且大家都认同这样操作,自己也不想搞特殊化,便与其他同事一起都签了委托协议。

之后,由于工作繁忙,赵女士几乎都忘记了这档子事儿。偶尔有一次,听邻居说,赵女士所在的公司商城盈利情况很好,股价一路飙升,还探听她作为商城股东得到了多少红利。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邻居的一番话让赵女士顿时想起了自己股东的身份,那么既然自己是股东,公司的盈利情况好,理应得到红利,但长久以来,赵女士称自己除了出钱买股份的时候,再也没有参加过什么股东会,更不要说拿到过分红了。

赵女士怕自己搞不清楚状况,起先还不敢声张,私下里偷偷向当初一起买股份的同事求证,有意思的是,有的同事说自己拿到过分红,但很少,而且不固定,有些同事则和赵女士一样从未拿过分红。

赵女士觉得应该就这件事向公司求证一下,然而得到的回复却是,公司分红过,而且都已经发下去了。这让大家的矛盾焦点顿时集中到代持股人身上,“莫非是他一人独吞了大家的红利?”

赵女士带着一众同事找到了代持股人。开始时,他竭力否认,后来因为被缠得太烦,还被大家拖到银行去具体查账,他有些慌了神,承诺,会返还其他人的分红。

很快,时间又过去了几个月,赵女士的分红没有按照代持股人说的返还到她账上,倒是代持股人本人即将到退休年龄了。“他退休后我们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如果他把我们的股份随意处置了,我们到时候连哭的地方都没有”,因为这个问题,赵女士花了大量时间在“讨债”上,但都无功而返,却又没有办法。她说,这是头一次体会到人家说的“欠钱的都比讨债的狠”,为此,她只能向本报咨询,了解问题的解决途径。

现象分析:
职工股代持问题多

陈新和和赵女士虽然遭遇的问题有所不同,一个是莫名被退股,即代持人擅自处置实际股东的股份;另一个是从未拿到过分红,即代持人私自占有收益。就其根源问题挖掘,可以看到,他们的权益遭受侵害和职工股的特殊属性有一定关联。

职工持有的股份与普通股权有很大差异,第一,职工持股具有身份性,没有职工身份,即不再享有职工股份;第二,职工离职、去世的,企业可以将股权回购,转配其他职工或注销;第三,职工股不能自由转让,一般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第四,职工股往往使用代持的方式,并不由员工直接持股。

职工股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存在的职工被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一是职工股不能随便转让,只能内部转让,给管理层收购职工股创造了机会。在改制后,很多不法企业管理层先是让企业亏损,使职工长期得不到分红,然后又以极低价格收购,逐步完成了对企业的控制。二是职工股集中管理,又使职工在行使股权上受到限制,不能享受《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权利,无法参与企业管理,股权虚置。三是职工股被他人代持,更让职工的股权无时不处于危险之中,名义持股人往往出于私利或受管理人指使,侵害职工利益。

职工持股使用代持方式,一方面的原因是管理上的需要,如前所说,职工股存在很多限制,与一般的股权差异很大,必须统一进行管理,不可能分散到每个职工名下;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50人(2013年《公司法》调整为50人以下),不可能让每个职工股权都在工商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个原因是为了防止职工频繁变动,带来繁琐的股权变更。因此,在改制过程中,职工股基本上都采取了代持的方式。

职工股代持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登记在某个个人名下,这个个人一般是工作比较稳定,领导比较放心,群众基础也较好,比如工会主席。

二是通过职工持股会,就是如大风厂这样。但职工持股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员工持股会都是企业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能办理工商登记。如果不能转变为独立法人代持股权,那么仍然需要结合第一种方式,最终实际登记在某个个人名下。后来有些职工持股会取得了法人资格,还有的转变为股权管理公司。

三是通过信托公司信托持股的方式,这个方式曾有过试点,但由于观念上滞后,接受程度不高,没有得到推广。

从以上三种形式中,不难发现,真正能在现实中行之有效的代持做法大多以第一种方式出现。代持有其操作的合理性,但自己的股权由他人代持,必然存在代持人与真实股东之间特定的法律风险

专家观点:
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赔偿

有关专家认为,职工股是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此类股票可以是将公司利润按股份无偿分配给公司内部职工,也可以以低于正常股票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内部职工,也可以利用一部分利润来缴付内部职工股股票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股票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放内部职工股使职工兼具公司股东的地位,将公司的经营与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联系,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在我国,与企业股份制改革同时起步的企业职工持股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实验性,因此其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内部职工股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为公司内部职工所持有,但是在发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或者不规范的情形,原本用于激励的制度变了味,成了不良管理者用来敛财的手段。

首先,针对代持人擅自处置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专门做了规定:名义股东(代持股人)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真实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除了特定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此外,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还应予支持。

拿走分红涉嫌侵占

对于代持人占用实际出资人的分红问题,专家认为,如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擅自拿走分红涉嫌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产生,建议在最初确立委托代持股人时,同步订立分红协议,多增加一重保障。

处理职工股问题莫忘初心

职工股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人才,为企业发展筹集资本,防止公司被恶意并购。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一些企业开始采用集资入股的方式扩大再生产,这是我国内部职工持股计划的雏形;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这种制度已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然而,在中国的具体实践上,国外运用得相对成功的制度却体现出了种种“水土不服”。首先,职工股管理不够规范,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在国外,职工持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但我国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相对混乱,管理职能随意化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内部职工的管理不严以及内部职工股短期获利丰厚的刺激,也使管理层的一些人有机可乘,将内部职工股变成他们赚取个人资本,买通权利或以权谋私的工具,结果强化了内部人控制。

其次,职工持股流于形式,职工股东往往股小言轻,缺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现实的可行性,致使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激励目的未能很好实现,也无法起到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作用。职工持股的意义变质,时常沦为单纯的短期福利措施。

虽然,内部职工股已成过去,但是内部职工股带来的问题却仍有很多,遗留至今。这提醒了我们,中国的改革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更重要的是观念与其他影响法律发挥作用的机制改革。国外职工持股在改善企业内部运作方面之所以成功,关键是制度的实践始终坚守制度制定时的初衷,把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大局的整体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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