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英兰女士来信询问:我父母共生育我们一男三女,大哥结婚时单位配房搬出去了,我姐嫁到了男方家。1993年,我、小妹和父母居住的地段动迁了,由于我已有结婚证,故我分得了二房及有过道厅的房子。我父母与小妹分得二房一厅的房子。由于父母当时已退休,故一直未公转私,租赁户主为父亲。小妹由于失恋后精神上出现了问题,父母在世时,由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照顾她。由于她最小,故大哥、大嫂也疼爱她。2000年,母亲生病去世,父亲悲伤过度病倒了,我姐在经过父亲的同意之下,将户口迁入该房,照顾父母和小妹,为了生活方便,姐夫的户口也迁入了该房,一起生活,我们也经常回家看看。
2004年,父亲身体不行了,召集了我们兄妹开会,要将该房的承租户名改为小妹,并要求大哥办理。父亲是捧着小妹的租赁凭证合眼的。我姐成了小妹的监护人。
2010年4月,我姐得了癌症,姐夫为照顾我姐,表示无力照顾小妹,就将小妹送进了精卫中心。此事被大哥、大嫂知晓后,因虑及我姐生病,大哥就把小妹接回了家里,嘱咐我和大嫂一起照顾小妹。时隔六个月后,我姐去世了,处理完后事,小妹觉得住在大哥、大嫂家,妨碍他们的生活,执意要回家住。因为小妹曾受过刺激,故我们就依了她,由于我姐不在了,她觉得姐夫居住在里面,不方便,要求姐夫迁让,但是姐夫不同意。姐夫认为,他的户口迁入是经过父亲同意的,同时为了照顾父亲、小妹生活而迁入的,他拥有居住权,不同意迁让。我们兄妹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所以,来信问一下张律师,我姐夫拥有该房的居住权吗?我小妹的要求合理吗?
张建伟律师答复:首先,从法律上讲,没有关系就没有矛盾。其次,讲的是权利和义务。作为公租房不存在继承,因为该房屋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租赁权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予以转让。现在你小妹已经是承租人了,那么该房屋怎么使用,就是你小妹的权利,别人不应干涉,也无权侵占。
另外,你姐过世了,即你小妹没有名义上的监护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规定,你们兄妹就是当然的监护人,而你姐夫不是监护人,他是非亲属男性,对于照顾小妹也不方便,故你小妹提出异性男女共同居住多有不便,要求姐夫迁让的要求是合理的。
在这里还要说一下的是,你姐夫不拥有该房的居住权。你姐夫获得居住权的事实是照顾父亲,照顾妻子,现在该事由已经消失。故你姐夫继续居住的事由已不存在了,相反继续居住只能造成你小妹的心理紧张和压抑。为此,你们作为监护人,虑及病人的心理状态,希望你们做做你姐夫的思想工作,理解你小妹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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