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范军来信咨询:我们家的房屋系父母单位分配的公租房。父母亡故后,因大家意见不一,所以一直未确定承租人。
今年该地块被征收了,由物业公司决定我的大哥作为被征收人的代表去签约。不知道我大哥是怎么想的,直到现在也不愿去申请居住困难户。根据目前条件,征收后给的补偿等肯定是不够家里兄弟姐妹分的。现在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请你给我们想想办法。谢谢!
张律师回复:
你在来信中没有讲清楚是否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所以我分情况给你解答。如果你们还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件事情比较好办。你们可以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带上身份证明即可申请。是否属于居困户,即是否系保障对象由征收部门予以审查,然后予以公告。
如果你们已经签约了,那么要赶快到征收部门去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协议》,待确定居困户后再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在你们要先作废前面的《征收补偿协议》,要求增加补偿。根据各个基地的审查、处事方式不一样,我估计一般你们可能会遇到以下这些情况:
一,如果审查下来你们确属于居困户,则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程序上推倒重来,这还是比较顺利的。
二,征收部门重视程序,不同意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那你们只能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了。
在诉讼时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行政诉讼的时效与现在的《民诉法》所规定的时效是不同的。如还有不清楚的,请带好相关资料来所咨询。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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