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曹女士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老板突然说不要我做了,也不给我个明确的理由,只说我不适合这个工作。请问,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需要给我理由吗?
答: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的理由。《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还有一些单位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管怎么说,都应当有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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