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赵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上个月单位人事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称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要我有个思想准备。我签收了《合同终止通知书》,但不久就生病了,而且医生建议住院开刀。我现在刚开完刀,尚需进一步休息、复诊,单位结果要我去办离职手续,还说我已经签收了通知,现在合同到期必须终止,否则单位有责任。我有点懵了,不知道单位做法是否正确。我从来没病假过,也是第一次住院开刀,希望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老马同志回复: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现在我就来介绍一下其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合同到期并非都能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所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就应该及时终止,不能拖延,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确有风险。问题是合同期满并非都能立即终止,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怎样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情形的,单位都不能终止和解除。
第二,什么时候能终止?这要看职工本人医疗期有多久。《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值得指出的是,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换而言之,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签收不等于不能享受医疗期。一般而言,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这样做或许更加人性化一些,问题是职工签收了《合同终止通知书》,单位千万不要以为就等于自动放弃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医疗期。更何况有的职工在“提前通知期内”继续上班,履行合同义务,也并不知道后几天会发病,如果单方面终止,职工显然很无辜。所以单位应该好好计算一下职工的医疗期,顺延合同到医疗期满后再行终止,若以所谓的“已签收通知”为由终止,势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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