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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约定的工资实际上班后给不足怎么办?

2018-10-01 13:07    发布者:马永卿;崔蔚    回复:0    浏览: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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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进公司时和公司约定了到手工资不低于6000元,谁知工作大半年就没有一个月拿满6000元薪水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进公司时和公司约定了到手工资不低于6000元,谁知工作大半年就没有一个月拿满6000元薪水的。日前,职工秦先生向本报求助,他想知道自己该如何讨要这部分工资?

据秦先生反映,他于今年年初到一家公司应聘,因为公司急需他这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所以面试后便通知他第二天上班。他也同意立即上班,但要求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6000元,当时经理没有反对。上班没几天,公司就与他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不过,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工资数额,他只得再次和经理确认。经理让他不要担心,说既然都讲好了,还有什么担心的呢?上班第二个月的发薪日,他的工资卡里打入了一笔钱,共3000多元。他听说试用期的工资都是要打折的,而且他第一个月并没有上满一整个月,所以他便没有细算自己的首月工资。到第三个月的发薪日,他的工资卡里又打入了一笔钱,是4000多元。但是到了第四个月的发薪日,他就觉得不对了,卡里只打入了5000多元,还是没到讲好的6000元。这工资显然不对了,但是因为公司从来没有工资单,所以他也根本搞不清楚钱到底少在哪里。他再去找了经理,经理这次则表示,以后会找机会补给他,让他别着急。转眼,他到公司工作已经大半年了,可是工资始终没有拿到过6000元,经理说的补发也始终没有踪影。他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工资收入这方面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他该如何讨要这笔工资?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秦先生要弄清自己的工资问题,必须要搞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工资约定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其次,工资单的问题。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再次,试用期工资问题。试用期的工资也不是随意打折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如何讨要工资的问题。当然首先是协商,协商时应注意收集证据,比如谈话录音等,证明单位曾承诺过,保证秦先生每月的收入不低于6000元。二是协商有定论的应该书面化并对差额部分有个说法;不一致的,可通过一定程序要求单位举证发放的标准、构成、依据等。即为何秦先生每月的工资会不一样,是他一个人这样还是同等岗位员工都如此?

尹律师提醒劳动者,面试时一些单位往往“花好稻好”,其实这些并一定有效,还涉及承诺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所以,作为求职职工一定不能轻信一些口头承诺,应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单位书面化、证据化,否则就会陷入被动。而且,一旦支付的标准跟当初承诺不一致时,就应该警惕,一是注意取证,二是及时交涉、维权,不要被认定为事实上接受了单位的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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