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出办公途中做好事,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受损,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损失?
答:我们认为,对于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就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确定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以上条款中分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原因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属于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呢?
我们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需要对两方的利益进行权衡。一方是劳动者作为员工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忠实义务,另一方则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出于保护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紧迫时刻提供帮助,从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我们认为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宜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否则,将会导致社会价值取向的偏失,无人敢向求助者伸出援手。
当然,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并非不能就相关损失请求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劳动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主张要求实际侵害人进行赔偿或受益人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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