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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由税务局征收新政有什么区别变化?

2018-09-21 08:47    发布者:邵未来    回复:0    浏览: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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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明年起,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明年起,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近日,国家总理李克强明确强调,要确保社保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那么此次改革到底“变”了哪些地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记者专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听他讲述社保税征会给企业、职工带来什么。

新政带来了哪些变化?

其实最大的变化在于征缴主体。

改革前,税务机关代征、社保部门征收并存,标准不一,执法欠严。改革后,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全面负责,执法手段更多,执法力量更强,执法力度或会更大。

从长远看,低标准、严执法将是社保征收的大方向。逐步的执法趋严是大势所趋。

有哪些规则保持不变?

这次李克强总理也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的社保政策不变。

这也意味着,调整后,社保种类依旧未变,还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缴费主体也未变,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

缴费基数同样未变,还是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员工全部收入构成“工资总额”。因此严格来说,社保缴费基数自始就应与个税基数基本一致。就法律规定而言,“社保税征”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而仅是加强了执法力度。

最后,法律责任未变。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是否意味着“社保入税”?

我认为这次改革应该称为“社保税征”。目前有一种声音认为“社保费”变成了“社保税”,其实并不正确。税的征收属于税法体系调整的范围,社保费的征收是属于社会保险法体系调整的范围,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在法律责任上也不相同。例如,欠缴社保费只是违法而非犯罪,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逃税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次“社保税征”改革并未将“费”改为“税”,不过,未来我国有可能向着“社保税”的方向前进。

另外,也有说法称新的变化为“社保税管”,这种说法也不准确。虽然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收,但是具体到费用的统筹、管理、支付,还是通过人社局社保中心完成。因此合理的讲法应为“社保税征”。

对哪些企业的影响较大?

在现有征缴体制下,由于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额和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工资数据没有互通,因此诸多用人单位存在“两本账”,并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而改革后,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先进的征收手段,通过金税工程三期与社保、工商、公安、海关、银行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将社保征收与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整合与对比,因而用人单位虚报社保数据的空间将被大大压缩。

目前来看,外资企业社保合规程度较高,本次改革对其影响有限;国有企业社保缴纳比较合规,对“社保税征”引发的成本上升,其承受能力也相对强;但民营企业由于存在大量的社保违规行为,因而受到的冲击也最大,也是焦虑最为集中的一个群体。

民营企业负担将加重?

对于这点,李克强总理已经反复强调,“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在我看来,聚焦点就是改革过渡期要保持平稳。“社保税征”是一次重大改革,其落地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而是一个循序渐进、使各方逐渐适应的过程,也就是“软着陆”。

这个过渡期就是“软着陆”中的一个点。过渡期要平稳,要禁止突击式、运动式的清缴。短短一个月内,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提到相关内容,并且反复强调不增加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其中第二次还使用了“禁止”、“追究责任”这样的词,说明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对于社保税征体制变化后存在很大的担忧,国务院对这件事也非常重视。

李克强总理已经明确表态,各地社保政策不变,有关部门要派出督查人员督查地方工作,决不允许自行调整和集中清缴。国务院督查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