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李女士来信咨询:我女儿在一家银行工作快10年了,属于劳务派遣工。她们一批人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但现在银行提出,要换一家劳务公司,工作地点、内容不变。问题是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待遇有所下降,我们可以拒绝吗?另外,如果我们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到合同期满,到时候万一单位说是我们不愿意与新单位签订合同而不给补偿怎么办?
老马同志回复:我来分析一下,怎样选择你们自己决定。
第一,解除合同必须协商一致或有法定理由。现在,你女儿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照理应该继续合同到期满,如果单位要解除、变更等,要么与职工协商一致,要么出现法定理由,若单方强行变更、解除将构成违法。所以,你们现在要了解一下单位这样做的目的,然后权衡一下去与不去的利弊。我个人看法,谈妥条件可以去,这样不至于丢工作,但如不想去或者对这份工作不留恋,那就无所谓了。
第二,解除应该支付补偿金。如果你女儿不同意去新单位而单位又有法定的解除理由,那么就应该支付你女儿经济补偿金,即一年一个月。如果不想支付,又不能解除,但又希望你女儿去新单位,那至少应将你女儿现在的工作年限带到新的单位去,这样以后涉及经济补偿时,你女儿的利益就不会受损。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否则合同解除既没有补偿,年限又不带过去,以后无论遇到合同终止还是解除,补偿金都会少掉。
第三,签订合同不能强求。“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其核心和实质是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意思自治。但如果合同一方在交易中存在明显的经济上、政治上、人身关系上的优势,或另一方处于窘境、紧迫或对交易缺乏经验和判断力,而缔约一方又利用了这些客观条件与对方签订了双方在权利义务划分上过分悬殊从而对对方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这就违反了法律的缔约原则,应属无效。现在你女儿不同意,单位若硬要她去新单位签约,强行转移劳动关系,这样的合同缔约就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一是少了补偿,二是待遇降低,三是非职工本意,这样有失公平,职工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第四,单位不续签应该给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单位终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表面上,单位愿意继续使用、续订合同,是职工不愿意,但职工不愿意是有理由的,一是待遇下降,二是不是原用人单位,即东家变了。所以,此种情况下的终止,我个人看法,单位还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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