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单位安排加班不容职工置疑;职工加了班报酬却拿不足;想讨说法经理又称职工斤斤计较。日前,职工顾先生求助本报,希望记者能为他主持公道。
据顾先生反映,他在郊区一家公司担任安保工作半年了,最近因为加班工资的事与公司闹得有些不愉快。当初,到公司应聘时,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是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上班第一天,保安经理就给他排了班,他仔细一看,排班表上显示他每天要上12个小时,一个月要上21天的班。他觉得这上班的时间有点长了,他便向经理提出,能不能安排他工作时间稍短一点?经理很不高兴地说,大家都是这样的工作时间,干得多才会多赚钱,你不想干,可以走人!一句询问差点让自己丢了饭碗,于是他便不敢再多说什么,还自我安慰:干得多拿得多,也是件好事。没想到才干了半年,他就不想干了。因为除了第一个月经理安排他上21天班之外,之后每个月他都得上25、26天的班,而且同事生病请假,经理都让他顶班,弄得他有时候整月都没有休息。更让他不爽的是,多干了活儿,却没得到多少报酬。每天干12小时,每月干满21天,才能拿到本市最低工资。经理安排他给人顶个班,就是把那人的那天工资加给他而已。就连节假日加班,也就是在法定假日当天上班的多拿一倍工资。他向经理交涉此事,经理竟说:“除掉双休日,上满21天算全勤,有错吗?你上满21天,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你最低工资,不对吗?给人顶班,把别人当天的工资发给你,有问题吗?节假日加班,其实就是值班,又没有什么事儿,还多给你一份工资,有什么不好?做人不能太斤斤计较。”经理一连串的问题把他彻底弄懵了,单位真的没错吗?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对此进行剖析。首先,标准工作时间并不单看工作天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次,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包含加班工资。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顾先生每月超出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公司应另外支付其加班工资。再次,安排职工超时工作,就应按规定处理。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即使是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单位也应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最后,加班、值班有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内容不同。一般来说,从事本职工作的应该是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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