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交接完毕离开公司,却迟迟未能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的理由是,职工辞职太匆忙,导致公司接替人员跟不上。自己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操作的,怎么就“匆忙”了呢?日前,职工刘女士为了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向本报求助。
据刘女士反映,她于两年多前进入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和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她主要负责公司一个大区域的销售工作,仅一年后,她的业绩就已经在公司名列前茅。两年过去了,她的工作多次得到老板的肯定。但是,由于在老家生活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经过再三商量,她决定还是回老家就业。
很快,她就接到了一家公司的录取通知,并希望她尽快入职。随即她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分管经理、人事经理都找她谈了话,表示了挽留之意,但见她去意已决,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只是要求她将工作交接清楚。一个月的时间里,她不但要处理搬迁回老家的一些事宜,还要将客户资料等交给公司指定的同事,十分忙碌。一个月后,她将所有办公用品及资料交接完毕,便到人事部办理了离职手续,问起自己的工资,人事经理表示,会在发薪日发放。此后,她便回到了老家,进入新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她去查了自己的银行卡,发现原公司并没有将工资打给她。她打电话询问,人事经理表示,出了点小问题,让她再等等。又过了一个月,工资还是没有发给她,她急了,再次打电话给人事经理,没想到经理竟不接电话。打给分管经理,经理也支支吾吾。无奈,她只得打了老板电话。谁知老板竟说,她辞职的事没有得到他同意,所以她不能走。还有,她负责的区域是公司的重点区域,由于她离开太匆忙,接手的同事无法及时跟进,导致公司业绩下滑。工资的事她就不要想了!自己都是按规定办理的交接和离职,怎么就错了呢?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刘女士没有错,错在公司。首先,职工按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退工等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最后,办妥离职手续,公司应当结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尹律师提醒刘女士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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