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职工在一家门店工作多年,工作能力获得认可,于是公司希望将该职工调往其他门店任店长,但职工不想去,可公司认为职工应当服从。何去何从?这让职工刘女士烦恼不已,日前她向本报咨询,希望能找到拒绝的依据。
据刘女士反映,她在一家连锁企业的门店当普通营业员,因为门店离家近,可以照顾家庭,所以她对这份收入不高的工作也算满意。她工作认真负责,在她当班的日子,从没有出过差错,店长对她的工作也很肯定。老板几次巡视后,也对她的工作给予了表扬。转眼,她在这家店里已经做了6、7年,店长倒是换了几轮,她却一直坚守着。最近,听说公司发展得不错,在郊区新开了几家门店,说是要从优秀老员工中挑几个人去新店当店长。她心想,路途这么远,自己家里又需要照顾,希望不要被选中。谁知,店长找到她说,因为她工作出色,已经被挑中,让她准备一下。她当时就表示,希望公司另选他人,但店长明确表示,这是公司的决定,无法更改,希望她服从。但她还是再三向店长求情,表示无法服从,希望向公司反映。结果,过了几天,公司人事经理就到店里找她谈话,经理表示,安排她去新店担任店长,是给她升职,而且等试用一年合格后还会提高她的工资待遇。这样的安排,职工就应该服从。见她还是一脸的不愿意,经理不悦,话里话外的意思让她“拎拎清”,否则,公司会以不服从安排为由,给予处罚。劳动合同上写明自己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自己只是想依据合同继续履行,难道也有错?为此,刘女士陷入烦恼中。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尹维耀律师表示,刘女士无须烦恼,哪怕是升职,如果职工不愿意,公司也不能强迫。因为对于变动岗位,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岗位地点等已经约定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要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最后,如果单位强制变更,职工要及时交涉、维权,如果操作不当将陷入被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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