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陈来信咨询:我在2013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她,经相处虽有些小摩擦但未影响彼此的情感。去年开始我父母一再催促我结婚,于是我与女方商量结婚事宜。女方提出要我将父母给我的婚房卖掉,然后重新购买房屋再结婚。重新购买的房屋权证上写上两人的名字。于是我按照她的意思办理了房屋的更换,装修好后我俩住了进去。原本讲好房屋装修好后去开结婚证,5月1日办酒完婚。然而现在她不和我去开结婚证,也不谈结婚的事宜。我赶她走,她不走,她说房子有她的一半,她要住,如赶她走,要给她一半房价作为补偿费。“110”来了以后,认为她有产权,不能赶她走,只有民事起诉予以解决。现在为了这些事我很烦恼,我也不愿意与她结婚了,我可以起诉赶她走吗?如果起诉赶她走要给她补偿吗?
张律师回复:
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女方已不愿意与你结婚。而你将父母给你的婚房予以更换,写上女方的名字是为了结婚,即将女方的名字写上产权证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女方不同意结婚了,那么我认为你可以提出返还房屋之诉。《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由于你在房产证上写上她的名字的条件是她与你结婚。她现在不与你结婚,便失去了在房屋权证上写名字的条件。所以,你可以起诉她要求返还房屋。该案如果你胜诉后,她居住的依据就没有了,她自然只能离开。
关于你还谈到的是否要给女方补偿的事宜,我个人认为是无须补偿的,理由是该房屋是你的婚前财产转换过来的,那这还是你的婚前财产。另外,她没有与你结婚,没有任何的贡献,而且,她违反了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即说好了结婚而未结婚。目前我也未见到关于如你所陈述类似案例的赔偿法律依据。当然,如果你愿意予以补偿,法律也不禁止。此与法律规定的补偿无关。如还有不明之处请到本所进一步咨询。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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