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王来信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现在想要辞职,领导却说,在没找到接替员工之前,我不能走。我想,单位留人也不应该是这么个留法,平时我们待遇低,领导也不大关心,有时想请年休假,单位也是推三阻四,所以我非走不可。请问,单位有权阻止我辞职吗?
老马同志回复:现根据你单方面反映我解答两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关于员工辞职,准确的说法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阻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注意两点:一是应当注意辞职书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须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解除目的。因此,为确保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二是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并保留送达证据。如果将辞职通知书交给单位未签收,发生争议时单位会反过来说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职工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可以使用快递方式,并在所寄文件封皮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若公司拒收,员工可凭退件凭条证明已经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第二,关于年休假是否要单位批准的问题。职工有休假的权利,但行使这个权利是有前提的,即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实践中,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往往单位意见占主导,若职工不服从安排,擅自休假将构成旷工。
对此年休假制度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除非职工有下列情形,单位方可不安排年休假也不用补偿: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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