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7年11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匿名举报,反映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维修电工岗位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做一休二,即从早上8点工作到次日早上8点,连续工作24小时,再休息48小时。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指派监察员上门实施监察。经查,该公司采用多种工时制度,如办公室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维修电工、保洁保安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物业经理等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且均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监察员仔细核对考勤后发现,其中物业维修电工确实存在做一休二的情况,其他岗位暂未发现超时加班。
A公司称,维修电工工作情况特殊,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确保项目安全,夜间需要有维修电工值班,万一发生情况可以立即处理,但实际的工作时间并非连续24小时,正常工作时间是从早上8点至晚上8点,晚上8点后至次日早上8点为值班时间。
经查,该公司在与维修电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进行了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早上8点工作到晚上8点,做一休二。另外,A公司又与这些员工签订了一份值班协议,明确值班时间为晚上8点下班后至次日早上8点。值班期间,除了不能离岗之外,可以休息,A公司提供了值班室,值班室内有床、电视机等基本设施。同时,值班协议也约定了公司需向员工支付值班费,若值班期间发生情况需要抢修的,均按照加班计算。本次检查的时段中未发生突发情况,故维修电工没有加班记录。通过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发现举报反映的超时加班情况,但也建议A公司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以免引起误解和纠纷。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维修电工岗位晚8点至次日早8点的12小时到底算加班还是值班。实践中,加班与值班容易被混为一谈,从而导致权利义务难以厘清,突出表现为“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的标准为何”?笔者认为,不论加班还是值班均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三是从事的工作均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有关联;四是员工均可能因此获得报酬。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内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从事的活动,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
(二)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一般由于工作量大或时间紧迫,劳动者无法在正常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不得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弥补时间的不足。而值班一般没有太大的工作量,有事则忙,无事则闲,一般都有较多的时间休息。
(三)法律规定不同。加班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加班程序、加班报酬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值班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多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予以自行规定或约定。
根据本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本案中,维修电工在晚上8点至次日早8点之间可以休息,劳动强度并未达到加班的标准,且A公司通过值班协议的形式对值班费及另行计算加班的情形予以了明确约定。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值班应尽量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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