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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3000实得1万社保应该以多少缴纳?

2018-06-13 11:05    发布者:项君晨    回复:0    浏览: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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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组成部分是员工每月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总额,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日前,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当事人龚某投诉,反映位于该区共和新路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接到投诉后,宝山大队按照程序指派监察员前往调查处理。

经办监察员在出发前,先仔细审查了龚某的投诉材料,并在劳动保障监察系统中查询了龚某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根据投诉材料反映,投诉人龚某于2017年3月入职,并于2018年3月离职,由于双方就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存在争议,龚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书对龚某的诉求均予以支持,并确认了龚某在职期间工资为每月10000元。现龚某至宝山大队投诉,由于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要求该公司调整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10000元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办监察员到达该公司,找到人事部负责人赵某了解情况。据赵某反映,投诉人龚某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该公司担任项目监理一职,并于2018年3月底离职,公司对龚某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0元表示异议。赵某辩称,公司与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工资单上显示的工资也是3000元,至于龚某每月实得工资10000元,其中7000元是公司给龚某的相关补贴,不是工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经办监察员当即指出,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组成部分是员工每月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总额,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该公司工资单所做的工资与龚某实得收入存在差异,而且生效仲裁裁决已经认定龚某每月工资为10000元,理应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监察员的耐心细致宣传,该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愿意为龚某调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宝山大队向该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为龚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该公司按要求到区社保中心进行了整改,为龚某调整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补缴了社会保险费。随后,宝山大队将查处结果告知了投诉人龚某,龚某对此表示认可。

[案件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成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在具体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着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本案就属于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引发的投诉。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言,工资基数确认必不可少。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应包含员工每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全勤奖等各类别,并非单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工资单中显示的基本工资一栏。本案中,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龚某所有工资性收入为每月10000元,并且在个人提供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中清楚显示交易金额为10000元,栏目为工资,而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3000元,并把龚某的工资做成3000元,其他部分辩称为补贴,试图以此为由少缴龚某的社会保险费。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补贴也属于工资组成的一部分,况且银行转账凭证上显示的栏目确为工资,所以应当包含在工资基数内。

(项君晨,宝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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