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从今年3月7日入职到5月31日辞职离开,刘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干了三个月保洁,却只拿到一次工资,而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却要他前前后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而当他失望离开公司想为自己维权之际,却发现手上没有一份能够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近日,其妻黄女士来到本报信访室,反映了刘先生的遭遇。
职工自述
拒签违法劳动合同
2018年3月7日,刘先生来到虹桥万科时一区担任小区保洁工作。说起丈夫的这份工作,黄女士说还是自己牵的线,“我是做家政工作的,我的东家所在的小区正好就是这里。有一次我带着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时,正巧碰到在小区内做保洁的员工,便随口问,负责小区保洁的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还需要人?然后就这么搭上了线了。”在小区保洁员工的牵线下,黄女士将自己丈夫刘先生推荐给了这家公司的廖主管(化名)。
“廖主管当时就跟我们说,小区保洁的工作做六休一,一个月做26天,每个月工资为2780元。”由于工作内容比较简单,而且也是同一小区内工作,刘先生很快就开始干活了。没过几天,廖主管便拿来了一份劳动合同要求刘先生签订,起初刘先生也没多想,跟着其他保洁同事一起也就签了。但是没过多久,廖主管又拿来了一份劳动合同,大家再次跟着签订了,“我听我老公说,前后大概签了三、四份劳动合同吧,都是说公司要更改条款什么的。”等到公司拿出第四份劳动合同时,刘先生却发现了其中的问题。
说着,黄女士从包里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这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数额和离职条件都跟当初说好的不一样!”根据劳动合同内第二章“劳动报酬”规定,甲方(用人单位)根据乙方(职工)的综合能力、职位和业务确定乙方的基本工资为2300元人民币每月,其他津贴/奖金为2300元人民币每月;试用期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早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代通知金。黄女士表示,廖主管在自己丈夫工作之前说好每月的工资为2780元,同时也提到说如果想要离职的话,提前3天口头通知上级领导即可。但是,现在白纸黑字写着“2300元每月”、“提前30天书面通知”等字眼,与原本口头约定的根本不一样。
然而这并不是最让刘先生抗拒的原因。让他拒签这份合同的原因,来源于一条关系到他人身安全的规定。在黄女士拿出的两份劳动合同中,记者看到这样一条规定:“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保洁员或现场管理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职责如下:……2.乙方应注意遵循安全操作、文明保洁的有关规定,在卫生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黄女士表示,刘先生在看到这条规定时,便表示内容不合理,不愿意签订。“这样的合同根本不讲道理!如果一旦出什么事了,公司都不会为我负责!那我哪敢签啊!”然而,保洁公司陈经理对刘先生拒签行为,扔下一句话:如果不签这份劳动合同,就不给发工资。
工作三个月工资被拖延
虽然劳动合同的事情在刘先生的心中留下了阴影,但他依然将保洁这份工作干了下去。但是,一个月后公司的行为却让他有些坐不住了。
入职之初,负责保洁工作的廖主管便告诉他,入职时工资都要“压”一个月,等到次月发工资时,也就是2018年的4月27日才能发。但是一直等到4月27日,刘先生也没有等到自己的工资。“入职的时候,说好是每个月的27号发放当月的工资,但是一直等到4月27日也没拿到。为此,我老公还去找了保洁公司的人。”然而,公司的陈经理只是让刘先生再等等,等到5月就能发工资了。一直等到5月15日,刘先生才拿到了他入职后的第一笔工资:2492元。这笔工资的数额让他感到十分奇怪:一开始入职约定的工资是2780元,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是2300元,现在拿到手的却是2492元。为此,刘先生再次跑去询问陈经理,陈经理给他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入职时的约定,每个月做满26天,也就是26个班次,方能拿到2780元;而刘先生是从3月7日入职的,当月做了24个班次,少了2个班次,所以在扣除相应工资之后向其支付了2492元。
虽然对拿到的工资数额有想法,但陈经理的解释,在刘先生看来似乎也说得过去,再说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半月的时间也算是拿到了工资,刘先生便没有再纠结工资的数额问题。刘先生心想,到了5月27日,自己应该可以拿到4月的全额工资了。可是,到了5月27日,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其他保洁员工并未拿到一分钱的工资。
对于公司这种延发工资的行为,黄女士说,她丈夫也曾找日常负责管理保洁的人反映过,但他们不是能拖则拖,就是回答说不知道,让着急的丈夫也不知道该找谁去要。
工作时间喝水遭批评
真正让刘先生辞去这份保洁工作的原因来源于一件“小事”。“有一天下午,我老公正好口渴,就在清扫的楼道旁停了下来,刚喝了几口水,就被小区物业的人看到了,说他偷懒,不干活。”
事实上,刘先生的这份保洁工作每天都有固定喝水和上卫生间的时间,黄女士翻出手机中的一张照片,上面写着“保洁员作业流程公示”,下面是小区保洁服务监督卡及工作时间安排,其中写着“上午作业时间7∶00-11∶00……8∶40-8∶50,宽泛时间:喝水、上卫生间……下午作业时间13∶00-17∶00……14∶10-14∶20,宽泛时间:喝水、上卫生间。”但是,她也进一步表示,卫生间与休息室都在小区的三期,而自己丈夫的工作范围在一期,光是从一期走到三期就要花上10至15分钟,“如果真的按这个时间安排上卫生间、喝水,还没走到指定地点,就要回来继续干活,你说这合不合理?”
由于刘先生日常表现深得小区居民的肯定,小区物业也知道他的工作表现,因此当时也就说了他几句,并没有其他的处罚措施。但是黄女士却认为,小区保洁的工作本来就辛苦,再加上工资迟迟没有拿到手,现在就连自己丈夫喝口水也要遭到“偷懒”的批评,这份工作是真的干不下去。因此,两人商量再三,选择辞去这份小区保洁的工作。
记者调查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
在刘先生维权的道路上,却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
根据黄女士所拿出的劳动合同,记者发现在合同的最后写道:本份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然而,黄女士却表示,不管是之前刘先生签名的三份劳动合同,还是最后那份没有签订的劳动合同,他都没有拿到过,“公司都是发下来,让他们当场签名,然后就收走了。”
没有劳动合同,那是不是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其劳动关系呢?在记者进一步地追问下,她拿出了一件工作服表示,丈夫在入职时仅发过这样一件小区保洁的工作服,就连工牌也没有,“日常的打卡靠的是‘刷脸’拍照和指纹打卡,但是打卡记录都在物业和保洁公司那边,自己无法拿到考勤记录。”而就连唯一一次的工资发放,公司也是以现金的形式发至刘先生的手中。
除此之外,包括当初接手刘先生入职的廖主管在内,许多一起工作的保洁员工也因为没有及时拿到工资早就离职,与刘先生失去了联系。面对种种情况,黄女士不禁担忧:丈夫与公司之间的争议究竟该如何处理?
公司回应
保洁项目存在问题企业正安排工资发放
为了了解黄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位于松江区的上海隐尘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一探究竟。在表明来意后,公司保女士通过电话与记者进行了沟通。
“我们公司只是目前没有及时发放工资,不存在欠薪行为,之后会有打款。”她表示,公司与保洁的劳动者的工资是以每天班次计算,做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刘先生目前的情况是因为当前该项目存在问题,所以才导致延期发放工资。“一般来说,3月份入职的劳动者,他们的工资发放,我们都会在4月26、27日安排下去。这次只不过延后了几天。”同时,她还表示,公司已于6月6日、7日将4月份的工资发给了他们,至于刘先生5月份的工资发放时间,她则要问过公司老板之后方能给出答案,“项目上许多都是年纪较大的职工,他们的心情我们也能够理解。项目上的问题我们也正在加紧查实,一旦查完就会陆续发放未发的工资。”
针对劳动合同条款中“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作时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与费用”的规定,保女士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具体情况,但公司为每一名职工都购买过商业保险,并在入职第一天登记过每一名职工的信息,因此出现工伤等情况,都会走商业保险进行理赔。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
劳动合同虽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但却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效、最直接的证据。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职工应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再次,劳动合同不能“缺胳膊少腿”。《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最后,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像刘先生这样,签了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把劳动合同给到员工的,劳动者应及时提醒公司。另外,他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劳动合同条款合法才生效
刘先生最终决定不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认为其中的一些条款侵害了自身的权益,最主要的是关于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员工本人负责这一条款。邵敏杰认为,劳动者具有这样的法制意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是件好事。
然而,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具有刘先生那样的法制意识。对此,邵敏杰表示,无论是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都应该知晓:违法的条款即使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也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员工自己负责的条款,显然就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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