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杨师傅工作的单位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了,而他本人也已经年近退休,自2012年以来他一直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心想等到了退休年龄就能领取养老金了。但没想到,杨师傅于2014年12月因心脏病突发离开了人世,他的家属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终止手续时,被告知失业人员死亡后,在本市社保中心只能领取到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部分。杨师傅的家属觉得这不合理,在职期间死亡的人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在本市社保中心领到丧葬补助费,为何失业人员却不行?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失业人员死亡,家属继承人亦可申请丧葬补助金。
其实,本市失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继承人也可以领取到丧葬补助金,但申领的部门不是区县的社保中心。家属可携带申请材料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但是,若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其家属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申请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获得通过的,于次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时需要携带的材料一般有:(1)死亡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3)家属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4)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5)死亡失业人员家属书面申请;(6)死亡失业人员供养人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7)《失业人员死亡后享受丧葬抚恤金审批表》。
二、失业死亡人员家属继承人还可申请的其他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失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继承人也可以至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止手续,至户籍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账户终止手续。此外,失业人员如果有需要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时仍符合被供养条件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下办法一次性给付抚恤金: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申领抚恤金时,须提供被供养人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
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终止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一般需携带:(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2)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和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申领人(家属继承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4)申领人(家属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申领人(家属继承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的关系证明;(5)申领人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6)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三、失业人员家属继承人不可重复申请丧葬补助金。
若失业人员发生见义勇为视同工伤(亡)的情形,那么他的家属继承人可能存在着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那么这时是否可以重复领取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以本市2015年度数据来说,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即10902元;而本市工伤保险丧葬费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即32706元。所以一般来说,如果发生同时符合的情形,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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