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本市一家外资企业比较注重职工的福利待遇,其不仅在企业中配备了食堂,还提供免费工作餐。小张进单位不久,几次工作餐吃下来想换换口味,便在午餐时间跑出企业就餐。哪知来去匆匆,走出厂门下台阶时滑了一跤,摔断了腿。
小张伤愈后,想申报工伤,企业却一口拒绝,理由是他外出就餐摔伤,与企业无关。
甲方: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小张不具备工伤的条件和理由,但仔细分析,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还是“有话可说”。《规定》第五条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小张所在的外资企业虽然提供食堂免费餐,但未规定职工不得外出就餐,“法无规定即可行”,小张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内外出就餐,既是为了果腹的生理需要,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其情形等同于“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其意外受伤,应该做扩大化理解,予以工伤认定。而且现在职工在单位的食堂、厕所、楼道里摔伤,一般都予以认定的。
乙方:对甲方的观点表示强烈的反对。
小张所在的单位提供食堂免费餐,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外出就餐,但职工是“心知肚明”的,午餐小张就应该在指定的地点就餐。退一步说,如果企业没有规定不得外出就餐,小张利用午餐时间外出就餐,还算上下班时间的话,只能套用《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而现在职工是自己不小心摔伤,不是交通事故,怎能算工伤呢?《条例》第三章还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果小张是在单位食堂就餐时受到意外伤害,可以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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