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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病回家死亡能否算工伤?

2015-08-08 12:24    发布者:赵竺安    回复:0    浏览: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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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病回家死亡能否算工伤?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大老刘在一家公交公司担任驾驶员,夏季的一天,他驾车途中突感心脑不适,返回车队后,他向领导告知了情况。领导立即要求他去看病。
大老刘去单位附近的一家老年医院做了简单诊治,返回车队休息。下班后,他返回家中并无不适。谁知半夜时分,他突然病发暴毙。家属要求认定工伤,企业认为,大老刘自述身体不适,企业已让他停驾,并让他看病。而医院诊治书中只有大老刘自述心脏病并作简易处理,心电图并没有显示他心脏病发。他死亡在家中,怎么可以申报工伤呢?
甲方:我们认为企业应该给大老刘申报工伤认定。
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大老刘是在上班期间发病,其初诊时间也在上班期间,他自述心脏不适,医生也作了相应处理,虽然心电图并没有显示其正在严重的发病状态中,但心脏病具有突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大老刘虽然死在家中,但他离上班时初诊时间没有超过48小时,应该扩大化理解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乙方:我们不同意甲方的观点。
大老刘初诊固然是在上班时间里,其自述也是心脏病,但医院只做了一些常规的简易处理,并没有发出病危通知之类的东西。大老刘回到单位及下班回家,也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发生,证明他的身体尚未处于“危险”状态。其回家以后,到底做了什么,导致其突然病发不治身亡的,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与初诊时的病情相关。也就是说,大老刘可能死于心脏病,也可能死于其他病抑或死于其他原因。而死于其他原因、病情,与企业何干?
再说,大老刘虽然死于上班初诊后的48小时之内,但他死亡在家中,并未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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